
▲一名成年男子與少女交造成懷孕引產,遭法院判刑7年1月。(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一名成年男子「大明」與未成年少女「小玲」(皆化名)交往,竟不顧對方反抗強制性侵得逞,導致少女懷孕,身心嚴重受創。案經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大明雖辯稱雙方為情侶關係且願和解,但法官認定違反其意願強制性交,造成懷孕引產,犯罪情節重大,依《刑法》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重判有期徒刑7年1月。
判決書指出,大明為成年人,與少女「小玲」交往。對方明知她年紀小,還對她伸魔掌性侵得逞。事件發生後,小玲的家人發現帶她就醫檢查,這才發現已懷孕。震驚之餘,立即報警處理。警方展開調查,確認大明涉嫌對未成年少女強制性交,並依法移送彰化地方檢察署偵辦。
案件審理過程中,大明坦承犯行,並透過辯護人表示,他與小玲是男女朋友關係,案發後深感悔意,願意賠償,但因小玲與家屬無意願調解,未能達成和解。然而,法官審酌多項證據,包括小玲的證詞、母親的陳述、友人證言、醫院驗傷報告、DNA鑑定結果及通聯記錄等,認定大明確實違反小玲意願強制性交,且導致她懷孕並須進行引產手術,對其身心造成嚴重傷害。
彰化地方法院合議庭指出,大明所犯為《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案發時大明已成年,明知小玲未滿14歲,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卻為滿足個人性慾,強制性交得逞,並導致小玲懷孕、引產,嚴重侵害其身體自主權與心理健康,犯罪手段惡性不輕,危害嚴重。
法官量刑時,考量大明坦承犯行,並表達願意賠償的態度,但因被害人與家屬無意願調解,未能實際彌補傷害。大明過去曾有肇事逃逸、妨害秩序等前科,獲緩起訴或緩刑,但本次犯罪屬重大性侵案件,此案無論雙方是否為情侶關係,只要違反意願即構成性侵,若被害人未滿14歲,更將依法加重處罰。判處7年1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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