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將3分鐘違規3次挨罰5100元 控檢舉人違法蒐證吞二連敗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運將阿輝(化名)前年5月間開車行經台南市區時,竟在3分鐘之內違規3次,包含2次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1次闖紅燈,因而挨罰5100元。阿輝自認遭到「違法蒐證」,檢舉民眾的密錄行為侵害到他的隱私權,於是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告,結果一、二審均被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汽車,方向盤,交通,行人地獄,斑馬線,馬路,紅燈,路口,轎車,車頂,車輛。(圖/ETtoday資料照)

▲阿輝違規3次挨罰5100元,卻反過來控訴檢舉民眾違法蒐證。(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2023年5月間開車行經台南市北區成功路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接著行經中西區西和路時闖紅燈,然後又在中西區民權路三段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短短3分鐘之內違規3次,因而遭到民眾檢舉,總計挨罰5100元罰鍰。

阿輝不滿受罰,決定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但一審被裁定駁回。他提出上訴並強調,本案行政裁罰的唯一證據,是不具公權力的檢舉民眾所提供的行車記錄器影像,一審卻採信私人蒐證結果,未審酌證據取得的合法性,顯然屬於法律適用錯誤,而且民眾密錄的行為也侵害到他的隱私權。

不過,二審法官認為,依法規定,若民眾發現交通違規事件,可以在行為終了日起7日內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這項制度是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作為依據,而本案的檢舉人透過行車記錄器影像提出檢舉,經警員查證屬實後進行舉發,過程符合規定,並無違法。

至於阿輝主張隱私權的部分,法官表示,事發地點屬於公共場域,民眾是在公共場域偶然目睹阿輝的違規行為,不論是證據資料蒐集或提出檢舉,都不屬於「持續性侵擾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訊自主的行為」,自然不構成妨害秘密。

最終,法官沒有採信阿輝的說詞,二審仍裁定駁回,全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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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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