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值「超過4倍」自撞亡!家屬求償千萬國賠 二審逆轉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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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名陳男在北屯東山路酒駕自撞死亡,家屬認為路邊沒畫邊線,交通局有過失,求償千萬國賠。(圖/翻攝Google Maps)

記者許權毅/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陳男酒駕自撞死亡,家屬認為台中市府交通局未劃設路邊線等,有缺失,提出1045萬餘元國賠求償,一審敗訴。但案件上訴到二審後,高分院認為交通局確實有缺失,但陳男自身應負擔9成過失責任、交通局負擔1成,各項請求金額經審酌再以1成計算,合併判賠家屬58萬餘元。

陳男妻子、媽媽及2名小孩均提出國賠求償,主張陳男於2023年3月騎車行經北屯區東山路二段時,該路段無劃設路面邊線,導致陳撞擊電線桿當場死亡。陳妻等人認為,中市府交通局就公共設施或管理有欠缺,連同醫療費、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撫慰金及機車毀損金額,一共提出國賠1045萬9390元。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交通局沒設置道路邊線,與陳男自撞一事,兩者沒有因果關係,求償無理由,判處駁回。陳妻等人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並將原先請求車損6萬餘元捨棄,合併請求1039萬8280元國家賠償。

台中市政府交通局維持抗辯,認為該路段依規定可免設路面邊線,且陳男經抽血酒精濃度0.145%,遠超標準0.03%,明顯是因飲酒超速,難以維持車輛平衡或喪失判斷力,導致撞擊電桿死亡,與未劃設邊線無關,請求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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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處邊線在事發後已經補上,但高分院認為交通局確實有過失。(圖/翻攝Google Maps)

台中高分院認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中明訂,除了禁止岔路口、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人行道可以不用設置,其餘均應設置,交通局抗辯不可採,確實有公共設施設置欠缺。

縱使陳男因酒駕難以維持車輛平衡,仍可依循邊線騎乘,跟電線桿維持一定距離。但是,陳男酒測值超越規定4倍以上,造成反應能力明顯下降,肇事時自身也有過失,陳男應負擔9成過失責任。

依此,陳妻等4人所提出之喪葬費、撫養費用、精神慰撫金等,經法院衡量許可金額後,再按照平均餘命計算,准許賠償金額為583萬4732元,按照交通局應負擔1成責任,判賠58萬3473元,其餘無理由,陳妻等人可再上訴,交通局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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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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