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侵案發生之後,鐵路警察在台北車站大廳站崗。(圖/記者呂佳賢攝)
記者洪巧藍/台北報導
台北車站發生性侵害事件,相關影片在網路上遭轉傳、散布,甚至被害女子國籍、和加害人關係等資訊在社群網路、媒體上揭露傳播。衛福部長石崇良今(16)日強調,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被害人相關資訊「不論任何方式都不可以揭露」,違規行為會請地方依法查明、嚴懲。
44歲邱姓通緝犯9日在台北車站大廳性侵外籍女子,10分鐘的過程完全無人制止,直到外籍生報警全案才曝光。事件在網路上發酵引起了極大討論,警方循線經過調查,火速將人逮捕到案。北檢複訊後認定邱男涉犯乘機性交、公然猥褻等罪嫌,還查出邱男是桃園地檢署發布的竊盜通緝犯,訊後便解送桃園地檢署,歸案執行原刑。
由於性侵相關影片在網路上流傳,衛福部昨日晚間表示,性影像處理中心已受理民眾對此性影像案件申訴,嚴正呼籲民眾請勿下載、重製、轉傳、分享相關性影片,並勿肉搜、討論、揭露被害人身分隱私,否則恐觸法,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昨晚仍有多家媒體報導揭露外籍被害者本身的國籍等資訊、和加害者間的關係等資訊。石崇良今日出席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會前受訪被問及該起性侵案,他表示,「我們一再強調,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於被害人的相關資訊,不論是任何方式都不可以揭露。」

▲衛福部長石崇良出席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圖/記者洪巧藍攝)
石崇良重申,昨日衛福部發新聞稿且於社群媒體上持續呼籲,一定要對被害人保護,不論是用何種的方式取得相關的被害人資訊,都不可以再傳播,同時也請地方去依法查明、嚴懲。
媒體追問如果有台北車站相關影片是否不能播出,需要下架?石崇良回應,「基本上拍攝這一件事情就已經違法,不要說是上架或者是傳播,拍攝的本身就是違法,已經上架的一定要下架。不論是任何的方式取得的,都不可以散播。」
衛福部保護司昨日表示,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規定,通知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該性影像,業者倘未遵守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將依法處以行政罰鍰6至6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最重可對業者「封網」。
保護司提醒,民眾若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請勿下載、重製、轉傳、分享此案相關性影像,也勿在網路上肉搜、談論性影像遭散布之被害人身分隱私等,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度傷害。民眾若看到此案性影像,可透過性影像處理中心申訴,避免影像散布,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