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巡署第四岸巡總隊2010年間查獲梧棲港私菸案,涉案前中校主任因浮報獎金遭判刑。(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海巡署第四海岸巡防總隊勤務中心郭姓前中校主任,2010年間涉嫌浮報未參與查緝人員為有功人員,藉此詐領查緝私菸案獎勵金共144萬2000元,實際取得不法所得85萬2000元,一審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4年,郭男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17日下午宣判駁回,維持一審原判。
判決指出,2010年11月18日、19日,第四岸巡總隊分別在台中梧棲港查獲「順得成號」「宏舜號」走私香菸案,共攔獲37萬9340包香菸。台中市府財政局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核發獎勵金總額逾744萬元,分配至主辦單位第四岸巡總隊的查緝獎勵金合計超過310萬元。依規定,每位有功人員每案最高可領3萬5千元。
但郭男為領滿獎金,被控卻將未到場或出力甚微的人員虛列為有功人員,再要求實際受領獎金的人將款項交回,由他收受。嘉義地院認定,郭男身為中校勤務主任、具司法警察身分,卻利用熟悉流程,浮報名冊並詐取款項,嚴重損害公務員廉潔形象。法官考量郭男否認犯行,並以檢舉人需額外補貼為由推託責任,缺乏悔意,因此依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重判10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的85萬2000元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郭男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一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駁回郭男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