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當詐團內鬼還暗助洗錢!女律師不服遭羈押禁見 抗告成功翻盤

▲台南地檢署偵辦詐騙集團案,何姓女律師涉嫌與詐團勾結洩密被台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何女不服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以羈押理由不足,發還重審。(記者林東良翻攝)

▲台南地檢署偵辦詐騙集團案,何姓女律師涉嫌與詐團勾結洩密被台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何女不服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以羈押理由不足,發還重審。(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偵辦跨縣市詐騙集團案,查出何姓女律師涉嫌與詐團成員私下勾結,利用偵訊陪同之便洩漏偵查內容,甚至涉入洗錢行為,檢方以何女身為律師卻嚴重違反職業倫理,恐有勾串、滅證之虞向台南地院聲押禁見獲准,何女不服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7月31日以羈押理由不足,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南地院重審。

據台南地檢署調查,何姓女律師不僅是該案部分告訴人的代理律師,更同時擔任詐騙集團成員的辯護人,檢方指控她涉嫌藉由出席偵訊掌握偵查進度,並通風報信給詐團上層,以協助規避查緝。經檢方傳喚說明後,認定她涉及組織犯罪、加重詐欺、洗錢及非公務洩密等多項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即向台南地院聲押禁見。

台南地院在羈押裁定書中指出,何女否認涉案,但同案被告及證人證述相互印證,並有告訴人指認其洩漏偵查內容,加上她以律師身分為詐團多頭服務,涉違律師倫理,並可能利用通訊軟體聯繫共犯,因此裁准羈押禁見。

何女不服一審裁定,向台南高分院提起抗告,質疑台南地院原審採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之理由,並不足釋明有何「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認為原審認事用法裁定有違誤。

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原裁定所稱檢察官質疑被告同時擔任詐欺集團成員及告訴人之律師而有悖律師倫理規範,利用陪偵機會取得同案被告偵查秘密,並洩漏偵查內容及進度予詐欺集團上層幹部,法官認為,案情雖有可疑,被告縱矢口否認犯行,亦屬其否認有涉此部分犯罪之利己辯解,均非屬本案認定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之具體「事實」。原裁定認為被告有羈押原因,所憑理由尚有不足,難昭折服,自仍有進一步究明之必要。

台南高分院官指出,本案是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或滅證之虞之羈押原因,原審未予詳為論述究明,尚有未妥,自應由將原裁定予以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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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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