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騎樓躲雨走比較慢 駕駛沒禮讓挨罰6千元喊冤

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駕駛阿哲(化名)去年9月間開車行經桃園市桃園區一處路口,因未禮讓行人遭舉發,挨罰6000元;他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當時行人都在騎樓躲雨,車子左轉時行人才緩步走向斑馬線,他並非故意不禮讓。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經檢視採證影片之後,沒有採信阿哲的說詞,最終裁定駁回。

仁愛大安路口,斑馬線標字,箭頭提示行走注意方向,仁愛路,大安路,行人安全,望左(Look Left),望右(Look Right),注意左右來車,提示效用,行人,過馬路(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阿哲因未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罰鍰。(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非本案事發路口。)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去年9月間開車行經桃園市桃園區經國路與南平路的路口,因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遭警方舉發,事後挨罰6000元罰鍰,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哲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天晚上下著雨,事發路口設有施工圍欄,行人都在騎樓躲雨,他的車子在綠燈時左轉,已經很靠近斑馬線了,行人才從騎樓緩步走向斑馬線,他根本無法立刻停車,並非故意不禮讓,因此,他覺得自己的行為不具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在採證影片中,可見阿哲的車輛行駛至路口並開始左轉時,行人穿越道上已經有2名行人正在行走,當時雙方之間沒有任何遮蔽或視線障礙,也未見行人有意讓阿哲優先通過,從現場整體情況看來,阿哲並非無法察覺行人的存在。

法官接著說道,然而阿哲卻沒有任何暫停的動作,就逕自開車穿越行人穿越道,足見他對於這項違規行為,至少具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最終沒有採信他的說詞,並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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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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