掀開棉被性侵「女友女兒的女友」 新北男射後把床單衛生紙帶走

▲桃園楊姓男子去年經友人介紹認識未滿16歲少女成為男女朋友,去年底拜訪女友住處,成家中無人時情不自禁發生親密關係,而且連來4次,事後被少女家長察覺報警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受害女將事發經過告知女友後,向警方報案。(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曾羿翔/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男子阿民(化名),因涉嫌對女友女兒的女友(以下簡稱甲女)進行強制性交,經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案件判決近日公佈,法院認定阿民違反甲女意願,施以暴力性侵,事證明確,難逃法律制裁。

判決書指出案發於2023年6月13日,當時甲女暫住於女友與其母親(阿民女友)的住處。當日下午,阿民與女友回家後,阿民藉聊天之機將女友的女兒支開,並將房門反鎖。當時甲女僅以棉被遮身,阿民竟強行掀開棉被,對其施暴,包括口交及兩次陰道性交。甲女雖試圖反抗並喊叫,卻遭阿民摀嘴壓制。阿民射精後還將沾有精液的床單與衛生紙帶走。

案發後,甲女將經過告知女友與其母親,阿民起初否認犯行,但在眾人質疑下終坦承行為,甚至提出金錢和解,卻遭甲女拒絕。隨後甲女前往醫院驗傷,並向警方報案。

法院審理期間,甲女於偵查階段證詞詳盡,並於開庭時因情緒激動而拒絕再次陳述,社工亦證實其情緒反應。法院因此認定,阿民違反甲女意願,以暴力手段性交,其行為屬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構成接續犯。

法院指出,阿民未表悔意,亦未與被害人和解,加上對甲女造成嚴重心理創傷,因此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以懲其行並保障被害人權益。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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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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