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一名地方媽媽貪小利賣女兒帳戶遭到判刑。(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呂姓婦人因為貪圖小利,把自己和女兒共3個金融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導致有4位民眾受騙上當,匯出590萬元,她與其中2人達成和解,遭判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另須民事賠償被害人290萬元。
判決指出,案發於2024年5月底,呂姓媽媽在彰化縣某超商,將自己名下的2個金融帳戶,連同未成年女兒的銀行帳戶,以交貨便方式寄給詐騙集團陳姓男子,並主動告知密碼,詐團取得帳戶後,隨即以「假投資高獲利」、「限量門票代購」等話術行騙,造成潘姓、陳姓、林姓等4名被害人受騙,短短7天詐騙金額高達590萬元。其中林姓被害人因誤信投資詐術,單筆被騙290萬元;另有被害女子遭誘騙分12次匯款轉帳共60萬元。
法院認定呂女行為構成《洗錢防制法》,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併科罰金2萬元(得易服勞役20日),民事賠償部分,判決呂女須給付林男290萬元。
檢警呼籲,詐團常以「借帳戶領薪」、「代收貸款」等話術誘騙民眾,民眾應堅守「不提供、不代收、不轉交」三不原則,遇可疑要求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求證,避免因小失大,賠上自由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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