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控妻外遇「目睹車上擁吻小王」 求償160萬元卻輸了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一名人夫控訴,妻子在2024年10月至12月間與男顧客一起去賓館開房間3次,甚至親眼目睹妻子與對方在車上擁吻,憤而決定對兩人提告求償160萬元。然而,由於人夫出示的照片證據「拍攝角度只見人影」,加上對話紀錄也不夠完整,最終因為證據不足,被台南地院法官裁定駁回。

夫妻,情侶,男女,朋友,吵架,打架,家暴(圖/CFP)

▲人夫指控妻子外遇,還和曖昧對象在車上擁吻,但被妻子嚴正否認。(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人夫在判決書中主張,妻子在2024年10月至12月間與男顧客一起上賓館,共計3次,但不確定3次是否都有發生性行為;同年10月間他還曾在住家樓下目睹妻子與男顧客於車上擁吻,他當場告知男顧客自己的身分,男顧客卻直接說「你們已經離婚了」。

人夫控訴,妻子回家後聲稱是自己喝醉了,才會拜託朋友的弟弟幫忙載她回家,但後來自己又目睹妻子和男顧客在車上接吻3次,這才決定對兩人提告求償160萬元。

對於人夫的指控,妻子和男顧客均矢口否認,堅稱兩人之間只是普通的店家與顧客關係,從來沒有一起上賓館,男方也不知道女方已經結婚。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人夫針對自己的主張,有提出照片、對話紀錄譯文為證,但那些照片分別是男顧客的照片、妻子準備搭車的照片、車輛外觀的照片,加上受限於拍攝角度關係,車輛駕駛座僅見人影,無法知道兩人在車上是否有發生互動行為。

此外,法官指出,在對話紀錄譯文中,證人面對問題的回答大多是片段、不完整的,因此,難以僅憑對話就認定妻子與男顧客之間有不正當交往關係,最終因證據不足,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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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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