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二讀通過藐視國會罪!最高罰20萬 官員虛偽陳述將有刑責

記者鄭佩玟/台北報導

今(21日)立法院會將繼續處理國會改革法案,立法院長韓國瑜上午9時步入議場內宣布開會,在藍白挾人數優勢下,立法院會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5條經二讀表決通過,規範不得反質詢,而被質詢人應有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的義務,違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審國民黨團舉手表決。(圖/記者林敬旻攝)

▲立法院審國民黨團舉手表決。(圖/記者林敬旻攝)

立法院今日同樣爆發表決大戰,藍綠互不相讓,韓國瑜則不理會爭執,繼續審查法案,最後藍白以優勢人數,經舉手表決後,通過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

為完備立法院監督行政之權,二讀條文規定,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

二讀條文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二讀條文規定,被質詢人經主席依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此外,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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