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酒後一拳打死人。(圖/CFP)
記者鄭思楠/綜合報導
甘肅省一名27歲男子跟朋友飲酒後結伴離開,期間在街頭遇到另一名醉酒男子,遇對方無端辱罵、毆打,兩人發生口角爭執,他一拳打在對方左面部,致對方倒地死亡。日前,被告人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賠償受害人家屬共計40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168萬元)。
據《紅星新聞》報導,悲劇發生在2022年8月3日凌晨2時許。27歲的郭姓男子與其朋友王某、顏某等人喝酒後,步行至國道312線天祝藏族自治縣華藏寺鎮農貿市場後門附近,與醉酒的被害人魏姓男子和董某相遇。
幾人步行至國道312線煙草公司東北角垃圾桶處時,董某進入煙草公司北側巷道離開。後郭男與魏男發生口角爭執,郭男遂在魏男左面部打了一拳,被王某等人制止,後魏男倒地死亡。
經甘肅方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魏男符合自發性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幹受壓,致使腦幹功能障礙死亡,「醉酒狀態可增加蛛網膜下腔出血的風險,左面挫傷屬誘發因素。」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郭男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協議,共計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全部費用40萬元。
郭男的辯護人表示,被害人存在辱罵、毆打被告人的先行行為,從其病歷來看,被害人患有甲亢,飲酒會增加發病率,但仍執意飲酒,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127mg/100ml。其醉酒後先行挑起事端,導致後來雙方發生肢體衝突,被害人應當對自己的先行行為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郭男酒後與同樣醉酒的被害人發生爭執,在被害人面部打了一拳,誘發被害人自發性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幹受壓,致使腦幹功能障礙死亡。郭男在面對醉酒人員時,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致人死亡的後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魏男雖自身患有疾病,但郭男的行為誘發了被害人的死亡,故郭男應當對魏男死亡的結果承擔責任。
此外,法院還認為,被害人魏男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自己患有疾病,應該預料到飲酒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仍約人分三場次飲酒(啤酒、白酒),對自身死亡的發生存在過錯責任。
日前,甘肅省天祝藏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郭男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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