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板橋幼兒園餵藥案今偵結! 園長、教師等9人「全不起訴」

▲▼     新北市板橋某連鎖知名幼兒園餵藥事件持續延燒,檢方今二度發度搜索        。(圖/記者陸運陞翻攝)

▲板橋幼兒園餵藥案12日偵結,園長、教師均不起訴 。(資料圖/記者陸運陞翻攝)

記者陳以昇、戴若涵/新北報導

新北市板橋區一間私立幼兒園日前爆出餵藥風波,引發全台關注!新北檢6月29日公布36位受檢學童的檢驗結果,36人均未檢出「巴比妥類藥物」、「苯二氮平類藥物」,12日偵結此案,包括彭姓園長以及已離職的趙姓教師在內共9人,均給予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大隊、海山分局偵辦板橋幼兒園人員涉嫌傷害、妨害幼童發育、違反藥事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全案於12日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並提出3點簡要說明。

一、本案幼兒園並無刪除監視器錄影內容之情事,其於4月中旬因其他原因拆除教室監視器,並非為了湮滅證據。

檢方指出,本件檢察官指揮員警於5月18日至幼兒園執行搜索時,發現教室內裝設之監視錄影鏡頭已拆除,是因立法院今年初討論應否立法強制幼兒園裝設監視錄影機,且3月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即要求幼兒園填報監視器裝設情形,園長與同業討論後,為避免日後被強制要求裝設,而徒增更新維修成本,決定保守回復來函,以教室內並無裝設監視器,且於4月中旬拆除此部分監視器。

檢方表示,此部分證據有監視器回報表單、幼兒園同業群組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3月17日教保團體拜會李委員德維訴求重點紀錄等可證。再者,該監視器主機內仍保存4月中拆除前2個月內完整錄影畫面,可認彭姓園長並非故意拆除教室內監視器以湮滅證據。

▲新北市某私立幼兒園遭踢爆餵藥,園長經8小時筆錄後,轉往新北檢接受複訊。(圖/記者陸運陞攝,下同)

▲新北市某私立幼兒園彭姓園長。(圖/記者陸運陞攝)

二、並無證據足認幼兒園有何不當管教且導致13名幼童受有傷害或有至妨害身心健全或發育之結果。

根據檢方檢視幼兒園內所裝設各教室之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後,遍查無幼兒園教師有何不當管教或體罰舉動,此有上揭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暨錄影檔案光碟、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稽。

另外,本件其餘到庭之該幼兒園幼童於偵查中均明確表示幼兒園教師不會打人等語;其等家長於警詢及偵查中亦皆陳稱未曾聽過孩子反映遭幼兒園教師體罰等語,則本案幼兒園教師是否不當管教或體罰幼童之行為,實非無疑。

又刑法傷害罪、妨害未滿18歲之人身心健全或發育罪均為結果犯而不罰未遂,而被害幼童先前對其家長所述及其於偵查中所述均非全然吻合、相符,而衡酌幼童記憶本易隨時間更迭或受他人影響而有誤植可能,在無相關傷勢照片及診斷證明書為證,檢方認定,難成立傷害等罪之犯行。

▲新北幼兒園餵毒案,教師製作完筆錄,遮臉低頭快步走上警車,移送新北檢接受複訊。(圖/記者戴上容攝,下同)

▲新北幼兒園教師移送畫面。(圖/記者戴上容攝)

三、並無證據足認幼兒園人員有餵食幼童不明藥物或含有不明藥物之彩虹藥水。

(一)本署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之36份毛髮檢體, 均未檢出「巴比妥類藥物」、「苯二氮平類藥物」(未檢出即表示該毛髮檢體中無法檢測出苯巴比妥等47種巴比妥類及苯二氮平類藥物)。僅部分幼童有驗出Acetaminophen、Dextromethorphan、Pseudoephedrine、Ephedrine及Methyl-ephedrine藥物反應,惟該等藥物均係常見感冒藥成分。

另法務部調查局係以「液相層析高解析質譜法」、「液相層析串聯質譜法」進行二階段確認檢驗,具有高度準確性,不會有一般醫事檢驗使用「免疫法」進行毒品篩驗時,可能與其他藥物發生「交互反應(cross-react)」,進而產生「偽陽性」或「弱陽反應」等問題發生,有法務部調查局函文及提供之資料在可卷可佐。

(二)部分幼童由渠等家長帶同至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第一醫事檢驗所採集血液、尿液檢驗,或參與新北市府衛生局之土城長庚專案抽血檢驗,惟該等初驗結果數值判讀為陰性、或低於檢驗參考值,均無法證明幼童體內有巴比妥類藥物及苯氮二平類藥物反應,又以免疫學分析方法核發陽性或陰性之初步定性報告,後續仍需以「質譜法」方能排除偽陽性、偽陰性之可能,有該等醫療院所或檢驗機構函文在卷可稽。

▲新北私立幼兒園餵毒案,劉姓教師2萬元交保。(圖/記者戴上容翻攝)

▲新北私立幼兒園教師步出警局。(圖/記者戴上容翻攝)

(三)又經交叉比對112年3月1日至同年4月15日之監視器畫面、紙本委託餵藥單、電子聯絡簿記載及幼童就醫紀錄,僅發現有極少數委託餵藥單內容與監視器顯示畫面不相符之情形,惟此部分另有電子聯絡簿之記載及幼童之就醫紀錄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等人係依委託餵藥單餵食藥物,且以電子聯絡簿告知家長。

(四)7名幼童及其家長等雖指訴被告等人給幼童喝「彩虹藥水」或「裝在彩虹杯子裡的水」等語,惟各幼童先前對其家長所述及其於偵查中所述均非全然吻合、相符,而衡酌幼童記憶或思想本易隨時間更迭或受他人影響而有誤植可能,又其餘30名幼童於偵訊中所述在本案幼兒園服藥之情形均無異常,且該30名幼童亦均稱沒有在本案幼兒園喝過彩虹藥水或看過彩虹色的杯子,也不知道其他小朋友有喝這類藥物或飲料等語。

況幼童情緒判斷及表達能力仍在初步發展之階段,易受到各種先天及後天因素之影響,則於頭髮檢體均未採驗出巴比妥類藥物、苯氮二平類藥物等管制藥物殘留之情形下,實難遽將部分幼童情緒不穩定之情形,即認定遭被告等人餵食不明藥物或含有不明藥物之彩虹藥水所致。

新北地檢署指出,檢方收案後,對於家長的不安及忐忑感同身受,站在保護幼童安全的立場,以公正、客觀、科學的態度,積極偵辦本案。所幸有各位家長及幼童的充分配合、協助及體諒,檢警及法務部調查局同仁之共同努力,方能盡速完成家長及幼童之訊問、毛髮檢體之採集及檢驗等工作,得以釐清案情,在此一併表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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