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主嫌南韓、大陸無期徒刑 台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最重10年

▲法務部統計顯示,2017年到2021年到案車手人數增加2.7倍,光是2021年就多達1.2萬餘人。(圖/資料照片)

▲法務部統計顯示,2017年到2021年到案車手人數增加2.7倍,光是2021年就多達1.2萬餘人。(圖/資料照片)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國內詐欺犯罪新收案件數量從2020年起,已躍升各類型犯罪之首且逐年上升,政府為洗刷「詐騙之島」惡名,除持續宣導防詐、強化打詐查緝,也不斷修法加重刑責,包括《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法定刑最重可判刑7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最重可判刑10年,但相較鄰近的韓國、中國最重可判詐騙集團主謀無期徒刑,國內除了司法判決常被詬病輕判外,立法強度也有待斟酌。

對於非集團性的一般傳統類型詐欺犯罪,我國是以《刑法》詐欺取財罪或詐欺得利罪論處,法定刑最重為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德國刑法普通詐欺罪法定刑最重也是5年以下徒刑,但日本刑法詐欺罪法定刑,最重就可達10年徒刑。

我國普通詐欺取財罪讓大眾詬病之處,不在於法定刑偏低,而是單一犯行實務判決很少超過1年徒刑,多半判刑6月上下,跟不上詐欺手法翻新、特別是電信詐騙集團分工精細化腳步,例如賣人頭帳戶給詐騙集團,是依幫助詐欺取財罪論處,判刑通常低於6個月、得易科罰金,若堅稱「求職受騙提供帳戶」,還可能有無罪空間。

詐欺犯罪於2017年已占國內全般刑案13.1%,2020年所占比例增加到17.6%,一舉超過毒品、公共危險,案件數量成為國內各類犯罪之首,2021年更攀升到23.4%,全年新收案件多達12.4萬餘件,其中約6成為電信詐騙,造成國人每年數10億元損失、民怨不斷。

政府修法祭出重罰,包括《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與《洗錢防制法》。《刑法》除了擴大沒收犯罪所得的範圍,並於2014年增訂加重詐欺取財罪,法定刑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得併科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針對3種犯罪手段加重處罰,包括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3人以上共犯、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

對應詐團的分工,加重詐欺取財罪主要落在負責領取贓款的「車手」。法務部統計顯示,2017年到2021年到案車手人數增加2.7倍,光是2021年就多達1.2萬餘人。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2017年修法,詐團納入組織犯罪類型,首腦、機房和水房,依法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圖/資料照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2017年修法,詐團納入組織犯罪類型,首腦、機房和水房,依法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圖/資料照片)

其次,針對詐團「首腦」、「機房」與「水房」等核心成員或重要幹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2017年修法,將詐騙集團納入組織犯罪類型,前述3類詐團要角依法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得併科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犯罪組織者可判刑6月以上5年以下、得併科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原本有強制工作規定,被視為懲戒罪犯的殺手鐧,但司法院大法官2021年宣告強制工作違憲後,條例仍有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政黨提名候選人若在登記參選5年內犯《組織條例》判刑確定,政黨要負擔每名台幣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等刑責,目的是阻斷黑金政治,詐團的犯罪所得也在限制之列。

不過《組織條例》成罪要件嚴格,若不能用此罪論處,還有《洗錢防制法》可用,掩飾、隱匿詐騙犯罪不法所得,法定刑最高為7年以下徒刑、併科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專責透過人頭帳戶、地下匯兌、虛擬貨幣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製造金流斷點的「水房」人員,即使不構成組織犯罪,也難逃洗錢罪處罰,甚至常賣人頭帳戶、惡性重大者,也可用洗錢罪制裁。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參與組織犯罪者的車手等,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千萬以下罰金。(圖/記者陳詩璧製)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參與組織犯罪者的車手等,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千萬以下罰金。(圖/記者陳詩璧製)

政府修法打詐使出重手,但刑罰強度顯然不如其他先進國家,日本除了前述刑法詐欺罪法定刑最重為10年徒刑,若被認定是大規模且連續性的組織犯罪,還曾出現首腦重判20年徒刑、賠償逾1.4億日圓(折合台幣約4300萬元)的案例,德國刑法詐欺罪對於集團型犯罪,法定刑也提高到1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韓國打擊電信詐騙依犯罪規模,主謀最重可判無期徒刑,洗錢者判刑7年,「車手」判刑5年。中國詐騙罪處罰也採取分級,詐騙人民幣3000元到1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可判刑3年以下,詐騙人民幣3萬元到1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判刑3年以上10年以下。

若詐騙超過人民幣50萬元,構成「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中國詐騙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且3個級距各有單處或並處罰金規定,特別嚴重情節可沒收財產。

綜觀國內外法令比較,我國打詐法規雖建構點線面,但現有法定刑最重為10年徒刑,行政院日前通過所謂「打詐三法」修正草案,包括《洗錢防制法》收集人頭帳戶行為最重判刑5年、得併科台幣400萬元以下罰金,《個人資料保護法》洩漏個資最重可處罰鍰1500萬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禁止無照業者從事廣告行為、刊播平台要負連帶賠償責任等,仍有待立法加強打詐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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