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法 公務員1年涉酒駕性騷不得陞遷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落槌通過三讀法案。(圖/記者林敬旻攝)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2日三讀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三讀條文刪除任現職不滿1年不得辦理陞任的規定,並新增規定,最近1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曾受記過1次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

為使公務人員獲得合理陞遷,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案,將原定「資績並重」修正為「功績原則」,各機關得視業務性質,對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及特定語言能力者,在陞任評分時酌予加分,促使各機關更重視公務人員的績效表現,並鼓勵公務人員積極任事。

對於各機關人員不得辦理陞任的情形,三讀條文刪除任現職不滿1年不得辦理陞任規定,並增訂最近1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曾受記過1次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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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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