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法管制網路投顧詐騙 要求實名制、平台有連帶責任

▲▼詐騙。(圖/翻攝一頁式網站、Facebook)

▲網路投資詐騙猖獗,金管會修法嚴管。(圖/翻攝一頁式網站、Facebook)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近年網路投資詐騙猖獗,透過網路平台投放不實的投資廣告更是層出不窮,讓網路平台成犯罪溫床。為阻絕網路投資詐騙案件,金管會修法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廣告行為,並要求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廣告行為類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廣告應載明刊播者及出資者相關資訊,及前開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之廣告,應下架並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本次「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修正,可促使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落實廣告審查職責,期從根本阻絕網路投資詐騙,以提供國人更安全之投資環境。

金管會指出,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的廣告,不得有下列行為:1.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特許業務。2.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為。3.為保證獲利之表示。4.以推薦、感謝或過去績效等方式,使人誤認投資確可獲利之表示。5.冒用名人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6.與前5款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為。

金管會副主委蕭翠玲說,這次只有在講廣告,並不是講實質行為,廣告目前沒有罰,但是廣告的目的是想要做這個業務,「投信事業是特許事業,這些廣告就是想做,一旦做了,就涉及到違反投信投顧法」,違反投信投顧法的罰則,是在107條,5年以下、100萬到5000萬。

蕭翠玲指出,至於只是非法廣告,目前沒有訂罰則。但已經變成實名制,平台業者如果事前沒有審視有無冒名,事後通知還不下架的話,因為這樣而發生損害,就要負連帶賠償責任。但有些平台也不太清楚,因此有減輕責任的規定,可能是網紅、小媒體等,願意配合下架,這也不會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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