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軟體約人!他「國小內嘿咻少女」吃官司 結果大逆轉

▲▼上床,女友,性侵,嘿咻,做愛。(示意圖/pixabay)

▲小美證稱,她和小明發生性行為時,有拿下口罩,對方並不知道她的年紀。(示意圖/翻攝pixabay免費圖庫)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嘉義男子小明(化名)和14歲少女小美(化名)在校園內發生關係,因此被起訴,他辯稱不知道對方14歲以上、未滿16歲。法官則認為,從少女的身高、身形與穿著,更非能讓被告一眼就知被害人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因此判無罪。

判決指出,2021年11月,小明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15歲少女,和對方約在某國小,而少女則找小美一起陪同赴約;沒想到過程中,小明竟在校園內對小美下手,被檢察官依妨害性自主罪提起公訴。

小明坦承兩人有發生關係,但辯稱當時在國小見面的兩名少女,他不知道哪一位是與他在交友軟體聊天的人,「小美剛開始很主動就與我聊天,我以為她是在交友軟體跟我聊天的人」,該交友軟體是匿名的,可由各用戶自行設定交友關係、地區、性別,所以他不知道小美14歲以上、未滿16歲。

小明辯護人則辯稱,檢方唯一提出證據就是15歲少女證述,曾在交友軟體上向被告表示自己15歲、小美14歲,但從法院向業者調取對話紀錄,少女根本未在交友軟體上向被告提及年齡;且小美身形屬豐腴型,其身高再穿上高跟鞋,任何人都會認為對方已成年。

小美則證稱,她和小明發生性行為時,有拿下口罩,對方並不知道她的年紀。嘉義地院法官認為,根據小美正面照片,其外表尚非明顯透露稚嫩氣息,加上她的身高、身形與本案發生時穿著,更非能讓被告一望即可知悉被害人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

法官指出,檢方所舉出證據,僅能證明被告有對被害人猥褻、性交行為,對於未滿16歲一事,因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基於「罪證有疑,唯利被告」原則,因此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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