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買票遭聲押!PO文打臉檢察官「無保請回」 結果被起訴了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市第13選區(山地原住民區)市議員候選人涉嫌賄選案,依法提起公訴。(圖/記者林悅攝)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市第13選區(山地原住民區)市議員候選人涉嫌賄選案,依法提起公訴。(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查獲首件台南市議員現金賄選案,第13選區(山地原住民區)某市議員候選人,以每票現金新台幣1萬元至1萬5千元不等之代價,行賄具有山地原住民選舉權之選民,台南地檢署檢察官21日提起公訴。

台南地檢署指出,檢察官錢鴻明於11月12日指揮台南市調查處、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台南市警局刑警大隊、新營分局、永康分局、第六分局、南檢黑金組檢察事務官,共同偵辦第13選區市議員候選人現金買票案,於21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起訴資料指出,被告市議員候選人係2022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台南市議會第4屆議員選舉之候選人,其為求順利當選,自2022年6月至11月間,分別為下列行為:1、9月7日下午4時許,前往錢賴姓民眾位於台南市官田區住處,除口頭拜託支持,並贈送文宣及酒精原子筆之外,又交付以紅包袋包裝之現金新台幣1萬元,以此賄賂作為約其投票之代價,錢賴姓民眾基於投票受賄罪之犯意,予以收受之。

鍾姓選民於11月10日下午2時40分許,打電話向市議員候選人暗示索賄,候選人隨即於同日下午3、4時許,搭乘由其不知情之女兒所駕駛之自小客車,至台南市新化區拜訪鍾姓民眾,並由市議員候選人獨自進入鍾姓民眾屋內,向其表示「這次選舉麻煩你了」,並交付競選文宣、口罩及裝有1萬5000元之紅包給鍾姓民眾後離去,並未指示任何與報酬相當之助選工作內容,而鍾姓民眾明知該1萬5000元實係約使其及其具投票權之親屬共同投票支持市議員候選人之對價,仍基於投票受賄罪之犯意予以收受之。

被告市議員候選人於6月間某日、11月9日,二度前往范姓民眾位於台南市將軍區住處,除口頭拜託范姓民眾支持外,亦拜託范姓民眾拜訪其他選舉權人,又分別交付現金6千元及8千元,總計1萬4千元,以此賄賂作為約其投票之代價,范姓民眾亦基於投票受賄罪之犯意,均予以收受之。

被告市議員候選人於8月初某日,前往洪姓民眾位於台南市永康區住處,除口頭拜託洪姓民眾支持外,亦拜託洪姓民眾拜訪其他選舉權人,又交付以紅包袋包裝之現金1萬元,以此賄賂作為約其投票之代價,洪姓民眾亦基於投票受賄罪之犯意,予以收受之。

被告市議員候選人之女於競選期間,常駕車搭載市議員候選人四處拜訪選民,其等亦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9月間某日,共同進入黃姓民眾位於台南市仁德區住宅,除向黃姓民眾本人請託投票支持之外,亦拜託黃姓民眾拜訪其他選舉權人,臨去前由市議員候選人之女提供裝有1萬元現金之紅包袋,轉由市議員候選人交付給黃姓民眾,以此賄賂作為約其投票之代價,黃姓民眾基於投票受賄罪之犯意,予以收受之。

11月12日經檢察官指揮警、調持搜索票在市議員候選人身體及所駕駛車輛扣得千元鈔票44張、紅包袋1袋及在其住處扣得千元鈔票300張、幹部名單及手抄名冊1分等物。

檢察官指出,被告市議員候選人明知一、二審法官之裁定均認定其賄選罪嫌重大,仍罔顧事實,意圖使自己順利當選,基於散布謠言及不實事實之犯意,於11月15日下午3時許,在其臉書頁面中,刊載:「大家平安!首先先跟大家報一聲平安,深深跟大家一鞠躬,讓大家擔心了。上週六,無預警被檢調大規模搜索並帶回許多的幹部及選民進行偵訊,對此擾民的行為深感無奈,讓他人受到驚嚇,在此誠摯的說聲抱歉。然而在經過漏夜偵訊調查後,檢調查無任何買票證據,法官最後判決他『#無保請回』,讓我於隔天周日平安順利回家。然而檢調不服法院判決申請抗告,結果高等法院以史上罕見的速度,於隔天「駁回」檢調的抗告申請,理由是覺得檢調要羈押他的理由不充足,因此同意原本法院的判決且不得再提出抗告,感謝主,他跟團隊已經沒事了,請大家放心。」之文章,散布謠言及不實之事,使選舉權人對於其明確之賄選犯行產生誤導,足生損害於其他候選人之選情。

檢察官認為被告市議員候選人及其女兒所為,均係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絡罪嫌;鍾姓選民等5人則涉犯刑法投票收賄罪嫌。另被告市議員候選人亦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散布謠言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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