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女友穿體育服赴約!富二代凍未條「公園揉胸20分鐘」慘了

▲桃園市洪姓男子對同居女友未成年女兒下手襲胸、摸下體方式猥褻,後遭報警提告。(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陳男對未成年的女友小晴上下其手,遭法院判刑4月。(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莊智勝/高雄報導

屏東富二代陳姓男子(79年次)邀約就讀國中的女友小晴(化名)晚間到屏東極限運動公園幽會,陳男一見小晴穿著學校運動服赴約,竟一時「凍未條」,在公園內伸手撫摸小晴胸部、手、肚子等處,時間將近20分鐘,經學校老師察覺有異上報後全案因此曝光。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依猥褻罪判陳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陳男家境富裕,透過好友小婷結識其就讀國中的姪女小晴,雙方互加圍臉書好友,時常私訊聊天;108年2月21日晚間,雙方相約在屏東市極限運東公園見片,小晴身穿學校運動服赴會,陳男明知其未滿16歲,但仍難耐衝動,在公園滑板場階梯上將手伸入小晴上衣內,撫摸其胸部、肚子、手、臉等處,時間長達近20分鐘。後因小晴學校老師察覺其情況有異報警,全案因此曝光。

屏東地院審理時,考量陳男事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依猥褻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但陳男不服,認為當時他與小晴為男女朋友,因年輕氣盛,不諳法律,於情熱衝動下對小晴發生猥褻行為,純係出於一時思慮未周所致,且事發後已向小晴、小婷道歉,認為量刑過重,因此上訴請求緩刑。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當時小晴身穿學校體育服赴約,明顯未成年,陳男仍予以猥褻,不宜緩刑,裁定維持原審判決,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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