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霄海水養殖區閒置超過30年 監察院糾正苗栗縣政府要求限期改善

▲▼「苗栗縣通霄海水養殖專業區」被占用、閒置照片。(圖/監察院提供)

▲苗栗縣通霄海水養殖專業區被占用、閒置照片。(圖/監察院提供)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監察院23日表示,通霄海水養殖專業區67公頃用地,因政府部門消極開發及撤守公產權益,致被占用、閒置至今30餘年,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葉大華所提調查報告,糾正苗栗縣政府、國產署、林務局及漁業署,並要求限期改善,追蹤改善情形。

監察院說明,根據審計部108年苗栗縣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苗栗縣政府在民國73年間與台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開發130公頃通霄海埔新生地,因開發失敗致部分土地遭長期占用,其後在民國101年間重新提出67.58公頃的「通霄海水養殖專業區」計畫。

監察院說,因政府相關部門消極開發及撤守公產權益,以致於工程完工多年後仍遲遲未能招商營運,土地也持續被占用、閒置至今。

王幼玲、蔡崇義、葉大華提出調查報告,認定苗栗縣政府、國產署、林務局及漁業署行政效能不彰,置國家龐大公產權益及地方養殖漁業之發展於不顧,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糾正。

3位監委指出,苗栗縣政府於民國73間與台穩公司訂約合作開發130公頃通霄海埔新生地以發展海水養殖事業,因未落實契約管理致該公司擅將土地轉讓他人並持續占用,其後經該府對被占用的80公頃提起返還土地之訴,並於80年間獲勝訴判決後,苗栗縣政府卻怠於聲請強制執行,反而協助占用養殖戶到處陳情。

此外,林務局及國產署於民國92年至93年間現況接管,並耗時多年,遲至102年間完成強制執行程序而點交收回被占用土地後,卻又因管理不善,至今仍有國產署經管的39餘公頃土地遭占用中,明顯置國家龐大公產權益於不顧。

根據監委調查報告,苗栗縣政府因應地方養殖戶的陳情,就部分土地再於民國101年3月間提報「苗栗縣通霄海水養殖專業區計畫」,經調整後含公共設施之開發面積約67.58公頃,由農委會漁業署核定為新興重大施政計畫,行政院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核可,農委會林務局在民國102年3月公告將本案用地解除保安林的編定。

至於苗栗縣政府規劃編列養殖專業區經費部分,「海水供水及公共設施統包工程」由漁業署補助9000萬,苗栗縣政府並且利用台電通霄電廠更新擴建之際,要求數10億的回饋金,經時任行政院秘書長協調,由台電公司補助1.4億元,並且於民國103年4月預撥9800萬元。

監委調查也發現,「苗栗通霄海水養殖專業生產區海水供水及公共設施統包工程」於民國103年4月8日開工,預定於民國104年1月30日完工,苗栗縣政府仍延遲給付第一期工程估驗款,以致於發生採購爭議,而使工程延宕至民國106年11月23日才竣工,也有公共工程財務規劃不當的疏失。

3位監委批評,相關工程於延宕數年後,陸續於民國107年1月間完工,竟又因苗栗縣政府、國產署與林務局態度消極,林務局耗時7年仍有6筆土地共0.6570公頃未完成移交。苗栗縣政府與國產署對於合作開發工作計畫及契約書,經過7年尚未磋商定案,以及漁業署對全案督導不周,以至占用戶視國家法紀於無物 ,持續占用龐大的國有土地30餘年,迄今無法招商,行政效能確實不彰。

3位監委認為,苗栗縣政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農委會林務局、漁業署違失重大,因此提案通過糾正,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並決議要求限期改善,追蹤改善情形。

▼苗栗縣通霄海水養殖專業區衛星影像圖 。(圖/監察院提供)

▲▼「苗栗縣通霄海水養殖專業區」衛星影像圖 。(圖/監察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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