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150萬工程款不還竟倒車撞死人 判刑11年定讞

撞死人,車禍。(圖/達志/示意圖)

▲吳姓男子倒車撞死人,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屏東縣吳姓包商因積欠150萬元工程款,2018年10月間債權人帶著2名同伴前往討債,沒想到吳男竟加速倒車,撞倒其中1人還輾壓對方,導致對方重傷後呼吸衰竭死亡。一審將他判刑14年,二審時吳男賠償300萬元,獲得減輕,改判11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6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撞死人的吳男,2014年間因在屏東潮州四林大武園道進行瀝青鋪設工程時,與另名吳姓男子有150萬元的工程款糾紛。對方催討多年未果,輾轉得知吳男受僱在屏東縣崁頂鄉國道三號高架橋下施作拓寬工程,對方在案發當天上午7點多,就帶著方姓、張姓2名同伴,前往討債。雙方一言不合,在工地上又吵了起來。

吳男不滿,甩頭就走,並跳上自己的自小客車並駕駛車子加速倒車,張男站在車子右後方,及時跳開沒被撞上;但方男站在車子正後方,即遭車輛猛力撞擊倒地並輾壓至車子底盤下。方男因而受有頭部多處擦傷及出血、右側第2至7肋骨外側及右側第3至10肋骨後側骨折及肋間出血、左側第2至7肋骨骨折及肋間出血、右上肺葉和右下肺葉出血、右肋膜腔內積血逾1公升、左側股骨中段閉鎖性骨折及軟組織出血、四肢多處擦傷等傷害,經送醫急救,當天上午9時許,就因呼吸衰竭死亡。檢警偵辦後,依照「殺人罪」與「殺人未遂罪」,對吳男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吳男有罪,考量他漠視他人生命,惡性重大,仍未與被害人家屬談妥和解金,犯後避重就輕,未有悔意,重判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7年。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審理時,因吳男以300萬元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二審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5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6日駁回上訴定讞。此外,保險公司也針對本案向吳男代位求償,一審日前判決吳男須賠償200萬多元強制險理賠金,另外汽車所屬的營造公司也要負連帶責任,這部分上訴二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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