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長女兒全包北市交大4委外宣傳片 涉違採購、利益迴避法市警局徹查

▲▼北市警局副局長邱寬愉,出面表示「全案將由督察室介入調查」。(圖/記者邱中岳攝)

▲北市警局副局長邱寬愉,出面表示「全案將由督察室介入調查」。(圖/記者邱中岳攝)

記者張君豪/台北報導

曾任台北市警局交通大隊長,現任中正一警分局長陳明志,因疑似掩護前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應訊躍上新聞版面,1日上午更傳出他在交大任內,北市交大與台北市政府委外拍攝的4支交通安全宣導短片都是她女兒與林姓男友的攝影工作室接案拍攝,疑有違反《政府採購法》、《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法律規定,1日下午北市警局副局長邱寬愉出面證實「案件移請市警局督察室調查,發現不法絕對會嚴辦」

雖然市警局高層話講得漂亮,但回應內容卻大有文章,首先北市警局副局長受訪回應強調:「係林姓負責人(中正一分局長陳明志女兒男友)製作拍片,契約當事人並非陳分局長女兒」市警局已認定該委外影片採購簽約人,並非陳明志女兒,企圖幫陳分局長卸責意圖明確。

但根據另名不願透露姓名,熟稔採購法規的市警局警官私下透露: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本案中陳分局長女兒是法律明定的2親等家屬,本來就該迴避,而且這些委外案,也明顯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該警官指出,另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明定「機關首長」屬該法適用範圍,陳任職直轄市警交通大隊長符合機關首長定義適用該法,陳任職的交通大隊與女兒的交易行為,也明顯違反該法第14、18條相關規定「市警局說法根本就打假球!」

北市交通大隊也有官警向《ETtoday》新聞雲記者私下反映,公務機關辦理採購業務根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規定:「採購人員違反採購法、採購倫理準則」需依照公務員服務法、懲戒法、考績法等規定移請公懲會調查,甚至如有觸犯刑法圖利罪之虞,也必須交由政風室專案調查「這不是委外採購金額多少的問題,而是根本就違反採購法規定!」。

簡單說,中正一分局長陳明志在台北市交通大隊任內,把應委外拍攝的宣導影片交給自己女兒及其男友進行承攬拍攝作業,過程經過交通大隊行政組、督察組、副大隊長、大隊長層層審核,簽約拍攝過程,難道陳明志會不知道工作團隊、甚至負責人女友就是自己親女兒?

甚至包含宣導影片裡的女演員、拍攝成員的演員、導演欄目都清楚寫上陳明志女兒大名,加上影片委外業務、驗收上架都需公文需分層決行、難道時任交大大隊長的陳明志都不清楚,都不知情女兒承攬影片拍攝,若非林男女友是北市交通大隊長千金,林男工作室有辦法輕鬆拿下2019年交大所有委外宣導影片?

而市警局1日下午說明,讓知情者更看不下去,中正一分局長陳明志私相授受、把拍攝宣導片的預算公帑獨厚自己女兒、女兒男友行為已明顯「違法」;殊非市警局督察系統對警員「行政疏失」進行調查的權限範圍,市警局1日說法意圖大事化小,公務人員違法應接受司法系統、或移請公懲會調查才是嚴正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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