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男酒後「發動引擎」…警:酒駕送辦!法官竟判無罪理由曝光

▲▼酒駕,酒,酒測,開車。(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阿勁酒後發動引擎,遭認定酒後開車,事後法官以未駛動車輛判無罪。(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陳羿妏/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男子阿勁(化名)今年3月間於KTV飲酒歡唱後,打算開車離去,孰料,他才剛發動引擎即遭到警方攔查,經酒測後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對此,桃園地院審理後,以阿勁發動引擎後「車輛未出現駛動情形」,判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勁於今年3月26日晚間11時至27日凌晨2時許在桃園一間KTV喝酒歡唱,而他明知酒後不得駕駛交通工具,仍打算自行開車離去,不過,發動引擎的同時,他隨即遭警方攔查,被測得其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58毫克,事後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阿勁坦承,案發當時他確實有飲酒,上車發動引擎、坐在駕駛座,但他辯稱上車發動引擎,是想藉由車內燈光找家中鑰匙,並非要駛動車輛。

對此,法官勘驗案發時監視器畫面、員警密錄器影像,僅顯示阿勁上車發動引擎時,遭員警要求下車接受酒測測試,但未見小客車有駛動情形,也無其他事證足證阿勁有酒後開車。

法官另審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酒後開車」構成要件之一為「駕駛」,其意義應非僅包含行駛動力交通工具,尚須有「駛動」行為,因此綜合上述說詞、證據後,難認阿勁涉犯公共危險罪,諭知阿勁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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