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前牧師停車場猥褻7歲女童 判刑4年6月定讞

▲▼女童遭性侵。(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台東陳姓男子猥褻女童,判刑定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東一名曾任牧師的陳姓男子,2017年6月間,見當時7歲的女童在停車場嬉戲,陳男竟將女童抱上大腿,以手指撫摸女童下體,女童哭喊不要,正在教堂中的女童祖母聽聞孫女哭聲,出外查看,陳男才停止並立馬騎機車逃逸。一二審均將陳男判刑4年半,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3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7年6月9日晚間7時許,當時教會中正有傳道在講道,7歲女童跟著祖母來到教會中,祖母在教會中聽道,女童在停車場嬉戲。但沒多久,女童就發出哭叫聲,祖母出外查看,正好看到陳男放下女童,騎上機車離去。

女童向祖母哭訴:「他摸我尿尿的地方!」祖母非常驚訝,安撫女童後,走進教會告訴眾人此事,並向眾人道歉女童哭鬧吵到大家。陳男的妻子也在教會中聽道,立刻大罵:「不要隨便亂講話,這種事為什麼不對我講就好,老公不是這樣的人,老公應該是在家裡睡覺。」而後聚會結束,祖母帶著女童回家時,陳男的妻子已經在門口跪下來向祖母說對不起。案經女童校方通報,警方逮捕陳男,檢方對陳男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陳男否認犯罪,辯稱當時他走路離開教會,女童當時快跌倒向他衝過來,他有扶住女童,女童才沒有跌倒,但不曉得女童碰到什麼在哭;他沒有猥褻女童。但法院根據相關證人供述,發現陳男當時騎乘機車離開教會,顯然說謊,因此認定陳男有罪。

考量陳男曾為神職人員,且與女童及其家屬原有相當親誼關係,竟仍犯下本案,犯後又始終否認犯行,未向女童或其家屬親自道歉、達成和解或實際賠償損害,難認有何悛悔之意,一二審法院均將他重判4年6月。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3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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