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起巴拉刈不能再用!農委會:退場時程不會變…違者最高罰15萬

巴拉刈,農藥。(圖/翻攝自臺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巴拉刈。(圖/翻攝自臺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記者許展溢/台北報導

2月1日起農民不能再用農藥巴拉刈,但部分農民至今認為其他替代藥劑效果差,農委會今(30日)重申,劇毒農藥巴拉刈將依預定時程退場,不會改變,若繼續使用,被查獲將開罰最低1萬5千元,最高15萬元。

農委會指出,為順應國際趨勢降低農藥使用風險及提升農產品安全,106年推動化學農藥10年減半政策,透過推動作物有害生物綜合管理模式、擴大環境友善資材補貼、輔導農友建立精準合理用藥的觀念與技能、強化高風險農藥管理、加速汰除劇毒農藥等相關措施,預計在民國116年可達成全國化學農藥使用量減半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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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拉刈  。(圖/農委會提供)

▲▼ 農民2月1日起不能再使用巴拉刈。(圖/農委會提供)

▲▼   巴拉刈  。(圖/農委會提供)

農委會表示,推動劇毒農藥退場,並讓非化學資材及低毒有效的化學藥劑取代高風險農藥,可降低農藥不當使用風險,至今已陸續禁用30種高危害風險農藥與限用87種農藥。此外,劇毒農藥巴拉刈將依預定時程退場,不會改變。24%巴拉刈溶液及33.6%巴達刈水懸劑(含巴拉刈之混合劑)2種農藥已在106年10月5日公告禁用期程:自107年2月1日起禁止加工及輸入,108年2月1日起禁止分裝及販售,將於109年2月1日起全面禁用。

▲▼   巴拉刈  。(圖/農委會提供)

▲ 巴拉刈替代藥劑  。(圖/農委會提供)

農委會呼籲,農藥業者和農民朋友如仍持有24%巴拉刈溶液及33.6%巴達刈水懸劑等2種農藥,可洽原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辦理回收。業者也應依農藥管理法第19條規定在109年2月1日前回收或銷毀。為避免屆時衍生禁用農藥相關爭議,請掌握禁用時程依限回收產品,並籲請農民切勿囤積使用而誤觸法規,若使用被查獲,將直接罰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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