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稱被帶去夜店「爸爸和5個男人摸我」!證據打臉後改口:夢到的

▲▼▲女童,女孩,女童示意圖,性侵,猥褻,騷擾,綁架,家暴,虐待,性虐待。(圖/CFP)

▲少女稱被父親和其他男性猥褻,說法被打臉。(圖/示意圖非當事人/CFP)

記者錢玉紘/綜合報導

台北一名13歲少女指控被爸爸以及其他4、5個成年男性摸身體猥褻,檢方將其父依強制猥褻罪起訴。但是台北地院調查後發現,少女證詞前後不一,且聲稱的被害時間內,父親也有明確不再場證據,追問之後,少女性改口說是「夢到的」,合議庭判父親無罪,可上訴。

《聯合報》報導,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少女於2017年10月兩度被父親性侵,她被父親載上高速公路,到一個很遠、像夜店的地方,有吧檯,還有人送酒,「有4、5個跟父親一樣大的男人,一起把我的衣服脫掉,然後一起撫摸我的身體」。

但是,檢方發現少女的證詞多有疑點。少女指控遭性侵之後不久,父親接到學校通知少女逃學,於是傳LINE罵「妳今天再沒去學校試試看」,兩人因為此事用訊息吵了2個小時,卻沒有提到任何有關性侵的事。法官認為是少女因父親為關心自己的學校生活,希望引起注意。

另外,少女聲稱被害的時間點,她父親的手機發話位置分別在新北市新莊區以及淡水區的上班處,父親指出,上班時有開高速公路往返兩地,經查發現國道收費記錄、父親上班班表接吻和此說法。同一個時間內,少女手機的發話位置卻沒離開過松山區微風廣場的住家附近,表示並未被帶離家中到「很遠的地方」,戳破謊言。

法官根據這些證據質問少女,為何人在家卻要說被帶去遠方。少女回應,當時有對老師和檢察官說被父親和其他人猥褻,聲稱「是因那時我作夢」、「我以為夢境是事實」、「我當時很崩潰」、「我不記得說了什麼」。

合議庭審理認為,案發當時少女已13歲,不是幼兒,而其陳述的被害過程與客觀的事實不符,證詞的可信性不高,難以憑採,檢察官所舉證,無法證明父親犯罪,判父親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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