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開車門等同隨機殺人 立委擬提修法最高罰7200元

▲▼徐永明召開亂開車門提案修法記者會。(圖/翻攝自徐永明臉書)

▲徐永明召開記者會提出「亂開車門」修法。(圖/翻攝自徐永明臉書)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今召開「亂開車門隨機殺人」修法記者會,他舉出警政署提供的資料,近五年因開啟車門不當的肇事件數高達1萬5000件,並提案修法,將亂開車門由肇事才開罰,改為有行為就開罰,未依規定開關車門最高可處新台幣3600元、肇事處7200元以下罰鍰。

徐永明19日召開記者會對於亂開車門將提出修法,從警政署提供的資料顯示,近五年因開啟車門不當肇事的事件高達一萬五千件。徐永明表示,從2014年到2018年間,雖肇事件數從3千多件下降至2千多件,但是死亡人數並沒有減低。他提案將修法增列未依規定開關車門最高可處新台幣3600元、肇事處7200元以下罰鍰。

「不是只有駕駛,乘客也處罰」徐永明指出,台北醫學大學傷害防治學研究所統計開車門意外發生率,其中駕駛為85%、左後方乘客為13%、右側則為2%。他也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1條及63條修法草案,除將規範開關車門不當肇事列入違規記點項目,並延長違規記點統計時效為一年,並增列未依規定開關車門致影響用路安全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肇事者則處新台幣3600元以上7200元以下罰鍰。

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張舜清表示,現行道交條例已有規定,不管是駕駛人、乘客違反開啟車門規定都會受處罰,只是駕駛人有受過相關的訓練,對於用路的法規有應注意、需注意的責任,因此責任是歸咎於駕駛人。

另外,沒有肇事的違規行為是否也要開罰,張舜清表示,當初修法是考慮到警察執法認定上的明確性,所以是以「發生肇事」作為處罰依據,而未肇事的違規行為,認定上、執行面上能不能達成,要依警方實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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