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中資刊播公投廣告!電視、網路散布假消息加重其刑2分之1

▲行政院長蘇貞昌。(記者沈繼昌攝)

▲行政院長蘇貞昌。(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蔣婕妤/台北報導

為遏止假訊息傳遞,行政院18日院會通過3項修法,包含「中華民國刑法」第251條、第313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修正草案及「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18日表示,為遏止假訊息對國家社會與公共利益造成的負面影響,行政院就法制面通盤檢討,自先前提出第一波修正法案送立法院審議中,這次再提出三項法案修正,除修正現行有關散布不實訊息罪的構成要件及罰則外,增訂以傳播工具散布不實訊息的加重處罰;另增訂應揭露公民投票廣告之刊播者、出資者等資訊及其違反的罰則,避免不實廣告破壞公投的公正性。

民生方面,有鑑於去年曾發生「衛生紙之亂」,這次刑法修正第251條,若企圖影響公告之生活必須用品,包括衛生紙等民生用品之價格,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20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 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修正草案方面,意圖散布於眾,捏造或傳述關於軍事上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民投票法」方面明定禁止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及外國等境外資金資助台灣的公投案宣傳廣告,也不得委託刊播台灣的公投宣傳廣告。公投法也修正三項媒體義務,包含媒體刊播公民投票廣告,應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查證刊播之廣告,是否屬於外國、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之個人、法人、團體或機構直接或間接委託;留存刊播之廣告檔案、所設定放送之觀眾及條件、切結書等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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