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分飾2角逼正妹「日傳3裸照」 妻子求情輕判:家有幼女

偷拍,痴漢,癡漢,色狼。(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服飾店副店長分飾2角,要求女子拍攝性愛影片及裸照。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達志影像,下同)

社會中心/台南報導

嘉義市一名女子在民國106年6月至NITURE服飾店消費時,結識29歲已婚的林姓副店長,雙方互加臉書好友,未料日後竟遭脅迫拍性愛影片,甚至被勒索20至35萬元不等,事後向親友求救案情才曝光。林男坦承犯行後供稱,因見女子貌美才分飾2角,被台南高分院依強制性交等罪判處3年4個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林男在臉書上分飾2角,以帳號「林道」與女子互相成為臉書好友後,又另開設帳號「張小天」向女子搭訕,讓女子誤以為是不同人、互傳裸照;之後,以「張小天」身分脅迫女子與「林道」發生關係並拍成影片,否則就要將裸照公佈。女子害怕男友知情、名譽受危害而不敢抗拒,赴約至汽車旅館與林男發生性行為1次,並將性愛影片傳給「張小天」。

偷拍,照相。(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服飾店副店長騙倒女客,拍攝性愛影片及裸照。

林男食髓知味,謊稱女子性愛影片未達要求,於是又以「張小天」身分,傳訊「第1部倘未在下午6點前收到影片,先前拍攝之性愛影片即會出現在你們愛人手裡」、「照片依舊每日至少3張全裸」等訊息,要求女子支付35萬元,或限期依照指定劇情拍攝5部性愛影片及支付20萬元,甚至要她每天傳至少3張裸照,否則就要散佈裸照及第1支性愛影片。

被害人在與親友討論的過程中發覺有異,懷疑林男分飾2角,於是報警處理。警方持搜索票搜索林男工作的服飾店,同時扣得行動電話2支,並利用IP位置及對話紀錄等資料,確認「林道」、「張小天」都是林男,且犯行明確。雖林男事後已和對方達成和解,他的妻子也求情「家有幼女希望獲輕判」,但法官審理後,仍依強制性交及強制等罪判林男3年4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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