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Download按下去!當心侵犯智慧財產面對司法追訴

▲▼上班族,打電腦,上班,無薪假,工程師,OL,示意圖(圖/記者林冠瑜攝)

▲使用電腦下載、分享,要當心觸法。此為示意圖。(圖/記者林冠瑜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網路時代要取得各式各樣的訊息及資源,幾乎可以說是隨手可得,可是也正因為如此,很容易因為一時疏忽而觸法。法界人士指出,年輕人善於使用各種工具軟體,從網路上搜尋、下載,並上傳最新的音樂、電影著作等,當心這將觸犯「著作權法」,可能面對刑事及民事責任。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郭靜文指出,年輕人出生於網路世代,善於使用各種工具軟體,從入口網站或者論壇網站就可以下載各種P2P軟體,搜尋、下載同時上傳最新的音樂、電影著作等,不僅自己觀賞同時將檔案分享給他人。而所謂P2P軟體,就會直覺想到Foxy、eMule、edonkey這些傳輸軟體。軟體本身都是合法的技術,是否會觸法就要看所分享的檔案是否有版權,它強調的是網際網路架構下端點(使用者端)對端點(Peer to Peer)、程式對程式、電腦對電腦及人與人之間四重的直接關係,亦即任兩個網路上的電腦彼此可以互相分享資料與頻寬,而不需要利用單一的伺服器來對其他電腦服務。使用者可以透過P2P軟體進行直接的互動,使得網路上的溝通變得更為容易、更直接共享與互動。

郭靜文表示,由於使用P2P軟體下載的多半為MP3、MPEG、AVI等檔案,這些絕大多數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音樂或視聽著作,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同法第92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依《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固然是告訴乃論之罪,但為了諸如下載一部電影同時上傳、分享給他人的行為,就要被電影公司索賠3至5萬元以上的和解金,著實是因小失大。

郭靜文最後強調,現在付費的音樂網站有KKBOX、My Music、Spotify、Apple Music等等,付費的影音平台則有Netflix、Catchplay On Demand、愛奇藝、friDay影城、Line TV等,因為競爭的緣故,每月付費使用的金額其實都不高。從經濟效益上衡量,每個月支付區區金額即可安心的下載自己喜愛的音樂或影音檔案,實在比冒著觸法又可能得支付高額和解金的風險,來得安心又划算啊。所以,建議民眾在悠遊於網路世界時,還是要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切勿因貧圖小利而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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