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法官性騷免職變罰款!職務法庭應有鄉民的正義

▲職場性騷擾。(圖/法操)

▲法官性騷擾女助理一案,從職務法庭的新聞稿中,全部都著重在陳鴻斌法官是否有悔意?其行為是否過當?其實本案有一個很大的重點是,法官跟助理的遴選監督關係。(圖/法操)

日前職務法庭作出陳鴻斌懲戒案件的判決,引起各界譁然。陳鴻斌法官因多次性騷擾女助理,因違反《法官法》規定,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移送監察院,再經監察院彈劾並移送司法院,司法院職務法庭以104年度懲字第2號案件,判決:「陳鴻斌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本來應該就此結束的案件,卻因為陪席法官應迴避而未迴避而開啟再審。經過再審後,職務法庭判決最高罰款金額一年的月俸,約200餘萬元。為此判決,其中一名陪席法官謝靜慧憤而辭去職務法庭法官一職!究竟為什麼會從免職變成罰款呢?職務法庭又是什麼?

什麼是職務法庭?

職務法庭是專職審理法官及檢察官懲戒、職務處分救濟、影響獨立審判救濟等案件,目的在落實憲法保障法官審判獨立以及懲戒不適任的法官與檢察官。職務法庭為一級一審,由5位法官組成,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擔任審判長,並由4位具有10年以上年資的法官擔任陪席法官,其中至少有一名需與被懲戒人同一審級,以確保對該審級的事務有所了解。

而因為職務法庭具有極大的公益性,為確保法官的公正性,希望機關、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選出適當的法官人選。共遴選法官12人(每審級各4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3年。

原審認定8項騷擾行為!

本案原審認定的騷擾行為共有8項:

1.數次以祈禱或感動為由,要求與女助理牽手或擁抱。
2.至costco購物時代女助理付帳。
3.助理公傷期間,買相機送女助理。
4.以校對判決草稿為由約見面,卻邀請女助理上山照相被拒。
5.女助理續聘會議上掩飾女助理未印卷宗的疏失。
6.於夜間邀請女助理去政大附近散步牽手,並在汽車後座聊天時,未經女助理同意親吻。
7.撩撥女助理頭髮,質疑不念舊情、質疑女助理與有婦之夫往來。
8.欲與女助理討論辦公室擺設,在女助理要離去時,起身將辦公室門扶住。

再審卻認定只有3項行為不適當!

經過再審調查,法官對女助理的餽贈行為、辦公室的牽手擁抱、邀請女助理上山照相,皆符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條,長官可以基於獎勵、救助或慰問,對於其部屬餽贈財物。而針對掩飾女助理的疏忽部分,法院則是認為因所屬審判庭王庭長到庭證稱,知悉女助理的疏忽行為,認為陳鴻斌並無掩飾情形。

而針對另外3項行為,法院則是認為陳鴻斌在女助理拒絕之後,就立刻中止他的行為。認為上述的行為輕微,且與審判無關,所以罰俸一年就已經是足夠的處罰了。

再審的理由真構成理由嗎?

因為外界的譁然,本案的受命法官陳志祥親上火線,接受《蔻蔻早餐》訪問,陳志祥法官認為,陳鴻斌是試圖發展婚外情但沒有達成,他與女助理牽手散步、親吻她,只是「不當行為」,不需被剝奪法官身分。

但這真的是發展婚外情這麼簡單嗎?從職務法庭的新聞稿中,全部都著重在陳鴻斌是否有悔意?陳鴻斌的行為是否過當?陳鴻斌甚至還懸崖勒馬,介紹對象給女助理。但這些真的是本案的重點嗎?

在本案中,有一個很大的重點是,法官跟助理的遴選監督關係。在原審,女助理多次表示,因為配屬關係下,遴選聘用在即而未予拒絕。在女助理鼓起勇氣拒絕後,陳鴻斌的中止行為反而變成他情節輕微的事由。陳志祥法官在受訪時表示,「陳鴻斌沒對女助理做出侵犯行為,女方拒絕他就停止,相當有自制力,『需要剝奪他法官身分嗎?』」

看到這段敘述,不經讓人想了解,陳志祥法官所指的侵犯行為為何?何謂「相當自制力」?已婚但想與女助理發展婚外情,是自制力的表現?抑或是未經過女助理同意就親上去,是自制力的表現?

▼關於監督法官和檢察官的此類職務法庭案件,應該引進國民法官來審理,讓納稅的國民可以去監督領公家俸的法官和檢察官,也可以避免同儕壓力對案件認定的影響。(圖/司法院)

國民法官。(圖/司法院)

國民參審從職務法庭開始!

陳志祥法官在受訪時提到,「法官不一定很聰明,但法官不是笨蛋,當然知道維持原判會得到社會很多掌聲……,但我們看了相關資料,發現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有問題。我先作結論說,那根本不是性騷擾。」但這樣的行為真的不構成性騷擾嗎?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以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就是性騷擾。

另外,在黃帝潁律師的投書中,也可以看到參與本案職務法庭審判的林文舟法官,也曾經在另一件教師性騷擾案件中擔任陪席法官,案件中該名教師有多次擁抱、親吻學生臉頰的行為,最後這位教師因為性騷擾受到解聘的處分。看到這不禁讓人質疑,難道性騷擾的定義碰到法官就會轉彎嗎?

就如同陳志祥法官所要表達的,司法不應受到輿論而去判決,但是本案真的只是輿論這麼簡單嗎?《法官法》的制定,不就是為了讓民眾可以更加信任司法,讓法官能夠恪守分際,維持法官公益形象的代表嗎?但現在的職務法庭制度,由法官審理法官,就演變成只是想發展婚外情卻未成功的小事件?還在最後的判決理由中,說法官已經辦理退休,不可能再回任,以每月18萬的薪水,罰俸200餘萬元,已屬重罰。

但職務法庭這樣的判決,是讓陳鴻斌保有法官的身分下退休,退休金從6萬變成18萬,至於被罰俸的這200餘萬元,也只是一小部分的退休金。這樣的罰俸,對於陳鴻斌真的是一種處罰嗎?

在此強烈建議,人民參審就從職務法庭開始!關於監督法官和檢察官的此類職務法庭案件,應該引進國民法官來審理,讓納稅的國民可以去監督領公家俸的法官和檢察官,也可以避免同儕壓力對案件認定的影響。總之,鄉民的正義可以從職務法庭開始!(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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