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毒販遭虐死「骨灰倒河」 無遺體可驗殺人罪變毀屍罪

▲張姓男子在廣東遭擄走殺害,遺體被燒成灰後倒入江河。(圖/翻攝東森新聞)

張姓男子在廣東遭擄走殺害,遺體被燒成灰後倒入江河。(圖/翻攝東森新聞,下同)

社會中心/新竹報導

一名張姓毒品通緝犯4年前在廣東從事冰毒交易時,疑似遭到台籍同夥凌虐致死,遺體被裝到鐵桶裡面燒成灰、骨灰倒入江河,雖然大陸公安尋求我國警方協助,將3名嫌犯依照殺人罪嫌逮捕,但新竹地檢署發現,整起案件中「沒有遺體」,無法證明3嫌有殺過人,最後只能依照「毀損屍體罪」將3人起訴。

根據監視器影像,光天化日之下,好幾名黑衣男子強行擄人,被害人嚇得沿路求饒,但嫌犯不管一旁人來人往,當眾把人擄走;這起案件發生在大陸廣東,被害人張滿榮因為捲入毒品糾紛,下樓買水時被帶走強押上車,疑似遭到痛毆致死,遺體都被燒成灰燼、灑入當地西江河。

▲張姓男子在廣東遭擄走殺害,遺體被燒成灰後倒入江河。(圖/翻攝東森新聞)

3名嫌犯分別是蔡楠隆、蔡啟賢兄弟以及鄭志宏,事後潛逃回台,在大陸公安尋求我國警方的協助下,順利逮捕3嫌。去年11月,新北市刑大偵二隊隊長林振瑞受訪時表示,「(嫌犯在老家被逮)早心裡就有準備了,遲早要面對法律制裁。」

嫌犯本來要依照「共同殺人罪嫌」移送,但後來卻大逆轉,原來3名嫌犯都否認有動手毆打張姓死者,加上死者遺體因為遭到焚燒又灑入江河內,沒有經過大陸公安檢察官或其他調查單位相驗、解剖釐清真正死因,在缺乏殺人證據之下,只能依照「毀損屍體罪」移送,最多只能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跟殺人罪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最重到死刑相較,有如天壤之別。

同樣是缺乏直接證據,2001年台北市發生的張姓女家教失蹤案,警方只有在女家教的家裡發現大量血跡以及凶嫌掌紋,雖然事後找不到遺體,但最高法院還是依照間接證據判凶嫌無期徒刑確定,這也是台灣司法史上,第一件沒有遺體卻判被告重刑確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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