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2812萬冤獄賠償 徐自強百感交集:應跟我道歉

▲冤押死牢16年的徐自強,29日向高等法院請求刑事補償金共2814萬元;高院訊問後,近日將做出裁定。(圖/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提供,下同)

▲針對徐自強冤獄案的國賠,高等法院以每日5000元折算一日,總計5624日,做出2812萬元判決。(圖/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提供)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針對徐自強冤獄案,高等法院作出獲賠2812萬元判決。對此,徐自強本人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心裡真是百感交集,畢竟失去的16年自由無法挽回,覺得「應該要跟我道歉!」但也還是很謝謝各界的協助,不會再抗告。

今年43歲的徐自強目前在民間司改會擔任志工,他表示,去年高院改判他無罪,這個判決對他來說非常有意義,但失去的自由是無法補償的,現在只希望自己也能在司法改革上盡一份心力。

21年前,徐自強被控涉及富商黃春樹擄人勒贖案,並且殺害黃春樹,因此9度被判死刑、2度無期徒刑,過程中,檢查總長為他提出5次非常上訴,大法官會議甚至做出解釋。直到2015年9月更九審,才第一次將徐自強判決無罪,2016年10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無罪定讞。

而從1996年6月24日遭羈押起算,到2012年釋放為止,徐自強一共遭羈押5808天,扣除賭博案件180日刑期,一共5628日,再以每日5000元計算,賠償金額達到2814萬元。

不過高等法院認為,徐自強在羈押期間所受到財產、精神、名譽上的損害及自由上的拘束,應以每日5000元折算一日,但賭博罪部分應為184天,總計該是5624日,合計賠償金額2812萬元,全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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