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酒測臨檢示意圖。(圖/記者林世文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陳姓男子酒後騎車新市區被攔查,酒測值達0.26,訊後移送法辦;台南地院認為,由於其酒測值僅超過標準0.01,酒測器可能有誤差,所以判男子無罪,全案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去年9月25日晚間與朋友喝酒後,騎車返家的途中被警方攔查,被測出酒測值為0.26mg/l,當場被帶回警局做筆錄,訊後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審理期間,陳男坦承有喝酒且酒後騎車;不過台南地院法官認為,被告的酒測值指多標準0.01毫克,且依標檢局公告的技術規範,酒測器誤差為正負百分之七點五,等於酒測值在0.24到0.279毫克都在誤差範圍之內,因此在這樣情況下必須做出無罪判斷,否則會為反無罪推定原則,最後判陳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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