剉冰最上層沒淋煉乳 他炸冰店二審判15年

▲為剉冰煉乳起爭執,陳姓男子丟土製炸彈判15年。圖為示意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陳姓男子去年6月買剉冰時,只因為老闆沒把煉乳加在冰的最上層,竟朝剉冰店丟擲土製炸彈,一審重判15年,雖然陳男辯稱自己有躁鬱症,但高院法官認為他犯案時仍具辨識與控制能力,事後還駕車返回現場查看是否有人受傷,因此駁回上訴。

陳男去年6月到桃園「黑糖剉冰桃園藝文店」外帶一碗刨冰,但發現店家是先將煉乳加在冰中間,而不是將煉乳淋在最上層,要求重新再做一次;老闆以已經做好為由,請他「下次早點說」,引起陳男不滿,認為「老闆在跟他爭論時早就可以加好煉乳了」。

遭店家拒絕後,陳男回家越吃越生氣,便帶著一個土製炸彈回到冰店,趁著打烊店門還沒完全關上前,將炸彈扔進去,導致天花板、燈管、花瓶毀損,所幸當時店家已經休息,沒有炸傷客人或店員。

事後警方在陳男住處搜出煙火、硫粉、電線等製造爆裂物工具。陳男坦承犯行,但強調只是要警告對方、沒有殺害之意,辯稱爆裂物是他1周前為了帶女兒去放煙火而製作的,並非為了犯案。

桃園地院審理認為,陳男製造的爆裂物威力較低,但已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3項,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不過陳男犯行實屬「情輕法重」,不符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考量他有精神病史,判處15年徒刑併科罰金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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