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霸駕駛逆向撞癱騎士 判賠千萬哭窮要「22年不吃喝」

▲高等法院刑事大廈。(圖/翻攝自Google Map)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鄭姓男子於2011年開小貨車逆向超車,明知對向車道有機車逼近,仍不讓道,導致吳姓騎士為閃避而摔車滑行,又遭小貨車撞傷頸椎,終身癱瘓。鄭男一審遭重判應賠償1338萬餘元,但他不服上訴,哭窮說「22年不吃不喝才賠得完」,請求酌減。高等法院認為,鄭男在法庭上一再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日前判需全額賠償,可上訴。

判決指出,在工地擔任監工的鄭男於2011年12月12日,駕駛借來的小貨車幫朋友載運一輛機車,途經中和區景德街時,為閃避一輛在路邊倒車的貨車駛入對向車道,但之後卻沒切回原車道,且明知對面有機車靠近,為超越前方另一輛機車,反而繼續逆向加速行駛

騎機車的吳男沒想到遇見路霸,緊急剎車企圖閃避不慎摔車,向前滑行時又被疾駛中小貨車的左側車身擦撞,導致全身多處骨折、頭部外傷,送醫後雖沒有生命危險,但因頸椎脊髓損傷而終身四肢癱瘓

事後,刑事部分鄭男被依過失傷害致重傷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民事部分,傷者家屬求償2162萬餘元。但鄭男表示,吳男雖擔任板模師傅,但並無勞保投保記錄,無法證明他的日薪為2200元,且遠遠看見有車逆向卻沒提前閃避,直到雙方相距5公尺才緊急煞車,所以應自負30%過失責任

一審認定,吳男無過失,刪減部分求償金額並扣除強制責任險理賠後,判肇事駕駛應賠1338萬餘元。但鄭男上訴稱,吳男當時無照騎車,並非毫無過失,且他月薪僅3萬元,「要22年不吃不喝才賠得起」,嚴重影響生計,因此只願負擔其中697萬餘元賠償,請求法官減免剩餘賠償金額。

高等法院調查發現,吳男的駕照當時是因欠繳違規罰鍰而被註銷,並非沒考取,至於鄭男事後不但未向對方道歉,還一再否認犯行,堅持對方也有責任,又沒舉證賠償金對生計到底造成何種影響,因此於日前駁回上訴,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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