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認證 黃國昌無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監察院認證,黃國昌無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圖/本報資料照)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中央研究院研究員黃國昌因為參與太陽花學運,遭人向監察院檢舉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監察院16日公布調查報告,指出黃國昌因未兼行政職,不在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不是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應受懲戒的對象,但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換句話說雖然是廣義的公務員,但因未兼行政職,不是公務員懲戒法規範懲戒的對象。

黃國昌遭人檢舉違法失職,但究竟具不具公務員身分引起爭論,監察院一度以黃國昌非公務員不予調查,最後仍按照銓敘部的回函,調查黃國昌疑似失職一案,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和方萬富所提調查報告,報告指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於103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原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準用該法的規定,修正限定為兼任行政職務的研究人員始準用之。

監院認為,依據銓敘部及本院諮詢學者專家的見解,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參與103年3月18日至4月10日之「太陽花學運」,宜採「從新從優」之法律原則,不再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

報告指出,依司法院函復說明,中研院研究人員如果未兼行政職務,不是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應受懲戒的對象,應由中研院依該院聘任契約等相關規定處理,但銓敘部認為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且與一般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並無不同,監院也尊重銓敘部的見解。監委也建議,中研院對銓敘部的解釋如果有不同見解,應思考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或提案修法,明確規定中研院研究人員的定性,以適用相關倫理規範。

監院的報告換句話說,黃國昌是廣義的公務員,但因未兼行政職,不是公務員懲戒法規範懲戒的對象,不過監委對於黃國昌部分請假是事後補請一事,認為「非無爭議」,建議銓敘部允宜審慎研議,妥為訂定相關判斷之具體標準,以資機關首長遵循認定,並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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