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瑤琪喊冤提再審抗告 最高院駁回難逃牢獄之災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因貪污案被判刑8年定讞,在1月發監執行前,郭提出再審、停止刑罰執行的抗告,最高法院經審理後,20日駁回郭瑤琪抗告。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發監前喊冤提出再審抗告,但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難逃牢獄之災。(圖/資料照片)

扁政府時期交通部長郭瑤琪被控在台北車站大樓整建營運及商場租標案中,涉嫌收受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指示他人交付裝有2萬美元茶葉罐,郭再在部務會議中關切,雖南仁湖集團最後未參與投標,但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全案歷經地、高至最高法院審理,郭瑤琪一度獲判無罪,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收款與職務構成對價,改判有罪;高院更二審判決郭瑤琪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去年12月5日駁回郭瑤琪上訴,全案定讞。

郭瑤琪不服最終判決於是聲請再審、停止刑罰執行,但遭高院駁回後,郭再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為,郭瑤琪指控證人李宗賢偽證及否認收錢部分,確定判決都已審酌,另郭瑤琪告發李宗賢偽證部分,最高法院認為雖尚未判決定讞,但郭瑤琪聲請再審沒有理由、不符法定要件,不能據以請求停止刑罰執行,因此,今日駁回郭瑤琪抗告確定。而郭瑤琪也已在今年1月8日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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