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錢更愛「茅台酒」 河南廳官李新中收賄判10年

▲貴州飛天茅台酒▼             。(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飛天茅台酒一瓶目前叫價新台幣6815元左右。(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河南原副廳級幹部李新中10月22日被洛陽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判決書顯示,李新中被認定的578萬餘元人民幣(約新台幣2560萬元)受賄金額中,竟然有236萬餘元是他收受的茅台酒(包括茅台水立方酒)折算的。

李新中擔任駐馬店經濟開發區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期間,一名余姓經理將20箱茅台酒和4箱15年茅台酒、40箱茅台水立方酒作為禮物送給他,共價值價值43萬元(約台幣190萬元)。

余經理稱,開發區管委會在嘉富誠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西班牙小鎮的團購房剩下9套房源,李新中說他9套房源都交給余經理處理。他把賣掉的差價款54.5萬元(約台幣250萬元)給了開發區辦公室主任,李新中把錢退還給他,還說「以後需要酒時,讓余經理買點酒(茅台)。」這句話說明了他真的是一個愛好名酒的貪官。

▲貴州正陽縣             。(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李新中任貴州正陽縣縣長時第一次收受茅台酒。(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這還只是冰山一角,李新中在當正陽縣縣長時(2012年5月)第一次收受茅台酒,他安排人將地產開發集團為他購買的一批茅台酒取走,價約花72萬元(約台幣320萬元)。之後他又收下15萬元丹妮絲購物卡和20萬元現金,加上茅台總共價值107萬元 (約台幣480萬元)。

除此之外, 駐馬店市恆興運輸有限公司一名姓王的法定代理人表示,他送了84箱茅台酒給李新中,價值74.394萬元(約台幣330萬元)。王代理人說,送酒給李新中視想要他幫忙解決園區建設問題,李新中幫他的企業爭取到378畝地,解決了用水用電和周邊通路問題。

洛陽鐵路運輸法院10月22日一審認定李新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約台幣266萬餘元)。扣繳在案的贓款人民幣504.79068萬元(約台幣2240萬元),贓物丹尼斯購物卡6張、53度飛天茅台酒(6瓶裝)35箱4瓶、53度15年飛天茅台酒(6瓶裝)3箱4瓶,53度茅台水立方酒(6瓶裝)10箱,53度茅台水立方酒(100毫升4盒裝)6箱,全被沒收,由扣繳機關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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