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愛就是夫妻!印度嚴法:想跟別人發生性行為要先離婚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港片《摩登如來神掌》中,來自元朝的小蠻表示阿遲看到她的肚臍,就等於奪了其處子之身,兩人如果沒能結婚,其中一人就得死(如下圖,翻攝自《摩登如來神掌》);而印度馬德拉斯高等法院(Madras High Court)也有個奇怪的規定:兩人一旦有了性關係就等於是夫妻,想再和其他人「愛愛」,必須先離婚才行。


日前一名女子想向丈夫索取贍養費,告上馬德拉斯高等法院,可是她無法證明兩人的婚姻關係;《每日郵報》(Daily Mail)指出,但法官認為,既然這對男女有兩個孩子,代表他們曾發生性行為,也就等同是合法的婚姻,因此判男方每個月必須支付500盧比(約250元新台幣)贍養費。

法官說,當女性和男性各到了18、21歲的法定年齡,要是發生性行為,就該被視為受法律約束的婚姻,就算沒註冊和舉行婚宴也不影響夫妻關係的合法性,因為那只是為了獲得社會的認同;而且只要其中一方能證明和對方做愛過,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婚姻關係,不需對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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