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收受營養午餐業者現金 樹林高中校長遭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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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周佩虹/台北報導

新北市樹林高中校長張世明,不法收受營養午餐廠商現金20萬元,監察院9日審議通過監委程仁宏、趙昌平、楊美鈴提案,依違反公務服務法,提出彈劾。

監察院指出,新北市於100年5月間爆發營養午餐採購弊案,遭檢調起訴之校長及主任等人都被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其中1名相當簡任第10職等高中校長並經新北市政府移送本院審查。

而經三位監委調查發現,被付彈劾人樹林高中校長張世明(現已停職)所涉違法失職情事包括:違反公務員相關廉能法令規定,不法收受具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財物餽贈,核有重大違失。

監委指出,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對於所辦事件,亦不得收受任何餽贈;而當時「臺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廉政倫理規範」更明確要求,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遇有與其職務具利害關係之餽贈時,應予拒絕或退還,並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及政風機構處理。

但是張世明在擔任樹林高中校長時,竟於98、99年間二度收受該校營養午餐供應商以私人名義致贈之現金總計20萬元,除未通報上級政風機構,又私下將現金藏置於該校辦公室櫥櫃內,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斲傷公務員形象。

其次,張世明未確實遵照現行捐贈作業要點,率為支用與其職務具利害關係之現金餽贈,違失情節重大。彈劾文中表示,若將委辦廠商交付現金視為校外捐贈,就應該依照「臺北縣政府所屬各機關接受捐贈作業要點」,一個月內將受贈現金納入學校專戶或解繳縣庫。

如欲轉由家長會使用,則須依「臺北縣縣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將代收款項全數存入該會專戶,不得以任何名義逕行收納或動支。但張世明都沒有這樣做,「視現行捐贈法令及現行會審制度於無物」,實屬重大違失。

監委程仁宏、趙昌平、楊美鈴表示,張世明身為新北市樹林高中校長,任職期間竟未嚴守分際,不法收受與其職務具有利害關係者所提供之現金,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因此依法提案彈劾,並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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