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萬藏工寮涉賄選!屏東縣議員一審無罪「二審逆轉」喊:上訴到底

▲張振亮宣誓就職縣議員             。(圖/屏東縣議會提供,下同)

▲張振亮涉嫌賄選,一審判決無罪,二審逆轉改判8月 。(資料圖/屏東縣議會提供)

文/中央社

屏東縣前九如鄉長張振亮因縣議員吳亮慶判當選無效定讞,遞補選上議員,不料因涉以30萬元委由江姓友人賄選,一審判決無罪,高雄高分院今天改判張男8月,可上訴。

對此,張振亮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表示,判決不公平,目前尚未收到判決訊息,但會上訴到底。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時,被告2人均辯稱這筆新台幣30萬元現金是要用來辦理選舉說明會,並非向樁腳、選民賄選之用,但法官發現此案在調查時,經監聽和民眾檢舉等資料,合理懷疑張振亮有交付金錢給江男賄選,再依江男供稱有預備賄選,且收到錢後長達約1個月都沒準備辦理說明會,將30萬元藏放在偏僻簡陋工寮也不合理等,不採信2人辯詞。

法官審結後,認為張振亮曾任九如鄉長,江男也曾任高樹鄉民代表及公所秘書達數十年之久,2人均有參與民主選舉豐富經驗,並擔任公職多年,審酌預備行賄金額達30萬元,若未及時查獲,以情資所示每票1000元計算,賄選票數將達300票。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考量2人犯後未悔悟知錯,上午據此依違反選罷法等罪改判張振亮有期徒刑8個月,褫奪公權3年;江男則因尚未行賄且自白預備行賄犯行,輕判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振亮111年投入屏東第2選區縣議員選舉,10月20日晚間在屏東縣高樹鄉一處鐵皮屋內交付30萬元給江姓友人,打算藉由其曾任高樹鄉民代表、公所秘書等職務人脈委託行賄,江男收錢後藏放在農地工寮內,結果在行賄前就被檢警搜索查獲,2人也被依違反選罷法起訴。

不料,原本勝選的屏縣議員吳亮慶,去年因涉賄被判當選無效定讞解職,其懸缺由落選頭張振亮遞補,若張振亮因被判決有罪定讞,後續也將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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