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無罪 國民黨議員批:背離民意的判決

▲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台南地院判處議長邱莉莉等10人均無罪,台南市議會國民黨團發言人蔡育輝表示,黨團尊重司法,但該判決無罪之理由罔顧事實、曲解法律。(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台南地院判處議長邱莉莉等10人均無罪,台南市議會國民黨團發言人蔡育輝認為無罪理由罔顧事實、曲解法律。(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台南地院昨(29日)判決議長邱莉莉、副議長林志展等10名被告均無罪,台南市議會國民黨團發言人蔡育輝表示,黨團尊重司法,但也批評台南地院判決無罪的理由「罔顧事實、曲解法律」。

蔡育輝表示,起訴書所載的四大犯罪事實,包括可幫忙跟建商談打折、若投票予邱遭開除黨籍,4年後參選贊助經費、4年後若落選支付4年議員薪資,都被視為只是「閒聊」,即認定該等利益之承諾與議長選舉無對價關係,實有違經驗法則之判斷。

蔡育輝表示,判決理由片面接受被告之「政治換票」說法,然而選前均已預見跑票之國民黨籍議員必將開除黨籍,選後跑票之國民黨議員李文俊、李鎮國、張世賢亦無換得任何利益,且若非有4項保證堅定李鎮國之投票意向,並以副議長職位利誘,邱莉莉、林志展無法確定取得李文俊、李鎮國及張世賢之支持。

而判決理由認起訴書所列的通訊監察部分譯文,未依《通訊保障監察法》規定,「發現後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因此不得作為證據、排除其證據能力。蔡育輝表示,依據《通訊保障監察法》第18-1條之規定「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需將另案發現於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者為該法第5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以外之犯罪。本件正副議長賄選案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符合第5條第1項第1款「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無須陳報法院認可關聯性,因此該判決已超越法律規定,輕率排除部分監聽譯文,更擴大法院職權,打擊檢調單位長期蒐證之努力成果。

蔡育輝並表示,本案受命法官審理111年度金訴字第1308號詐欺案件時,即因屢次不當壓抑被告辯護己罪之發言自由,並判處被告3個月有期徒刑,惟經上訴後遭台灣台南高等法院逆轉判無罪,並在判決書上糾正該法官,謂「法官更應堅守人權標準,不應回頭擁護或為舊時代侵害人權案件搽脂抹粉。」,相形之下,本件判決是否亦係回頭擁護台南盤根錯節之光電、爐渣、槍擊,或為賄選行為搽脂抹粉,應受社會公評。

台南地院回應指出,本案通訊監察保障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規定,係採原則排除,例外容許之立法體例;另案通訊監察所取得其他案件之資料,依法本需在7日內陳報,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5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者,始例外可做為證據,實質及程序二個要件必須兼具;報導所稱不需陳報,似有誤解法條之處。

台南地院112年度矚重訴第1號案件判決,是合議庭針對本案所有證據調查結果後據以共同評議及裁判,並非單一法官之決定,各界對本案判決結果之意見,法院予以尊重,然而個案證據的解釋及評價是合議庭全體在不受外界干擾及壓力下所獨立依法做出判斷,為審判重要價值。倘當事人(含檢察官)若有不服,亦可在法定期間內依救濟程序提起上訴,此為訴訟制度三級三審設計之本意,本案尚未確定,實不容個人憑臆測或主觀意識據以評斷,傷害人民所期待司法中立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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