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詐騙集團納入組織犯罪可加重懲罰

▲台灣詐騙集團遍布各地。(資料照/記者楊佩琪翻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詐騙集團猖獗,立法院院會31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確化犯罪組織定義,只要是3人以上、有持續性、牟利性的結構性組織,且觸犯最重本刑逾5年以下之罪者,就算組織犯罪。

為符於「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規範,法務部提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在審查時解釋,假借組織的名義來做的輸送財產利益等,也列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希望遏阻假性組織份子假冒社會上看到的經濟、財產、都更、購買商品、財務報酬等履行債務協商等處理。

條文明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最高得併科1億元罰金;參與犯罪組織者,最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若違反者為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則加重其刑2分之1。

若假冒為組織犯罪而要求他人出售財產、出售公司股份或放棄經營權、配合辦理都更、償債,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防止犯罪組織招募成員,條文也明定「招募罪」,增列對招攬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行為的處罰,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加重其刑到2分之1。

同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三讀通過後,詐騙集團、電信詐騙、假冒政府詐騙等除了原有的詐欺罪外,也適用此修正條文加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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