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不理」≠「縱容宥恕」外遇夫給2千萬仍被判刑5月

▲鄭男與阮女在三重旅館及女方租屋處,發生多次關係。(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鄭姓男子與阮姓女子外遇,被妻子提告妨害家庭。鄭男事後協議離婚,但領養與小三所生的女兒;前妻得知相當氣憤,認為丈夫在裁罰後、離婚前仍出軌,再度提告。鄭男引用法條,供稱已給2千萬換取諒解、無權提告。對此,台北地院判決,「不管」、「不理」不代表縱容或宥恕,因此駁回上訴

鄭男的外遇行為2014年就曾被判刑3個月,也在當年7月離婚,但兒子去年調閱戶籍謄本,察覺爸爸離婚後3個月認領與小三的女兒;鄭妻因此再度提告妨礙家庭,指控丈夫在婚姻期間仍舊外遇。

鄭男辯稱,當時妻子說只要給一個保障,從此不理他的事情,於是出售房產,將所得一半2千萬元交給對方。他接著引述刑法「犯通姦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表示妻子有說過「錢拿到就不管了,個人走個人的」。

法官認為,告訴人只有說過不再理或管被告的事情,然而「不理」或「不管」的意思仍有解釋空間,難以推斷有縱容或宥恕外遇的意味,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鄭男刑期5個月、阮女3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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