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鄭姓男子與阮姓女子外遇,被妻子提告妨害家庭。鄭男事後協議離婚,但領養與小三所生的女兒;前妻得知相當氣憤,認為丈夫在裁罰後、離婚前仍出軌,再度提告。鄭男引用法條,供稱已給2千萬換取諒解、無權提告。對此,台北地院判決,「不管」、「不理」不代表縱容或宥恕,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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