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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外遇僅告第三者 縱容另一半出軌告不成通姦

事前同意自己的另一半與前任伴侶出遊、同住,會不會構成「縱容」?所謂的縱容或宥恕,實務見解認為必須心中要有「真意」,並且需要把這個真意用明示或暗示的讓人知道。如果只是因為各種原因(不管是生活考量、經濟考量等)選擇隱忍、沉默而暫不提告,都不算數。

「不管不理」≠「縱容宥恕」外遇夫給2千萬仍被判刑5月

台北市一名鄭姓男子與阮姓女子外遇,被妻子提告妨害家庭。鄭男事後協議離婚,但領養與小三所生的女兒;前妻得知相當氣憤,認為丈夫在裁罰後、離婚前仍出軌,再度提告。鄭男引用法條,供稱已給2千萬換取諒解、無權提告。對此,台北地院判決,「不管」、「不理」不代表縱容或宥恕,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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