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同意自己的另一半與前任伴侶出遊、同住,會不會構成「縱容」?所謂的縱容或宥恕,實務見解認為必須心中要有「真意」,並且需要把這個真意用明示或暗示的讓人知道。如果只是因為各種原因(不管是生活考量、經濟考量等)選擇隱忍、沉默而暫不提告,都不算數。
2017-11-01 20:00台北市一名鄭姓男子與阮姓女子外遇,被妻子提告妨害家庭。鄭男事後協議離婚,但領養與小三所生的女兒;前妻得知相當氣憤,認為丈夫在裁罰後、離婚前仍出軌,再度提告。鄭男引用法條,供稱已給2千萬換取諒解、無權提告。對此,台北地院判決,「不管」、「不理」不代表縱容或宥恕,因此駁回上訴。
2016-09-21 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