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大刑事系副教授:司法寧縱放10人,不誤殺1人。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最高法院刑事庭今年初決議,之後法官原則上僅會對被告有利之事進行調查,舉證責任則須由檢察官100%負起,如果舉證不足,被告就可能因此被判無罪。而警大刑事系副教授林裕順5日發表文章《司法寧縱放10人 不誤殺1人》,認為「毋枉」、「毋縱」既然不能得兼,與其「毋縱」寧可「毋枉」。

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4日上午10時將至最高法院靜坐,抗議此決議違憲,而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也發起連署聲援,目前已有1078名檢察官與27位法律學者等表達支持。

▲只查被告有利事證,檢察官吳巡龍靜坐嗆法官。(圖/東森新聞提供)

林裕順在文中指出,現行訴訟制度採當事人主義。而當事人主義是由當事人主導訴訟程序,在過程中原則不許公權力的介入,也就是全部訴訟程序之進行或終止完全交由當事人決定。

林裕順認為,檢察官與被告私人並非對等、實力懸殊,因此要求加重檢察官責任,就是希望平衡雙方落差,也凸顯司法決策價值判斷「寧可縱放十人,也不願誤殺一人」。

他在文中指出,錯誤的有罪判決,或是錯誤的無罪判決,對被告、被害人都是痛苦折磨,也都有違公平正義。

而林裕順認為,當形成錯誤判決有罪冤獄,所生損害是被告個人單獨承擔,錯誤判決無罪縱犯,所生損害由社會全體共同承擔。他進一步指出,「換言之,『毋枉』、『毋縱』既然不能得兼,與其『毋縱』寧可『毋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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