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貪首開審議庭!控「違法監聽」被打臉...檢辯今再攻防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貪案,事隔3個月後法院今召開首次審議庭,圖為1月6日第12次程序庭,鄭文燦開完庭後步出法院不發一語。(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貪案,事隔3個月後法院今召開首次審議庭,圖為1月6日第12次程序庭,鄭文燦開完庭後步出法院不發一語。(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貪案今(14)日上午將召開首次審議庭,距離1月6日召開第12次程序庭已事隔3個月。之前辯方質疑檢方「違法監聽」應排除、檢調刻意洗筆錄,有扭曲內容與蓋牌之嫌,檢方則回嗆辯方才是刻意「洗印象」;經法院合議庭於3月認為,攸關重大公共利益,認為合法監聽取得之內容得適用通保法規定取得證據能力,監聽內容具備證據能力,首次審議庭檢方雙方將再度同堂攻防。

鄭文燦涉及華亞科技園區(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土地開發案,涉嫌收受500萬元,法院歷經12次程序庭勘驗市府歷次召開會議記錄、涉案人員在檢調偵查各項筆錄、光碟案。辯護律師團指出,本案並非僅有零星枝節爭議,而是整體證據結構本身存有重大裂縫,包括多項關鍵事實尚無法釐清之前,檢方即作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恐有違無罪推定之基本精神。其中勘驗結果,500萬元金流認定存有80萬元重大落差,檢方來源至今無法釐清,根據廖姓父子等證詞,仍存重大疑義。

辯護律師團強調,依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犯罪事實之舉證責任完全在檢方,且必須以具體、明確、相互一致之證據,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始得認定被告有罪。但綜觀本案自偵查至今日勘驗結果,均呈現前後矛盾、證據不足,甚至與客觀事證不符之情形。

被告鄭文燦也認為,在偵訊過程,並不知情證人黃芷蓁對500萬是「丟包」說法,可見與自己說是「丟包」一致。但檢察官版本經過刻意加工、製造,事實真相被扭曲、被蓋牌是不應該的;辯護律師團咬定檢方「違法監聽」應排除。

檢方則認為,從多項書證與勘驗結果,可清楚看出筆錄記載,沒有不符合被訊問者真意,證人黃芷蓁確實有向檢察官說是從廖力廷那邊知道監聽的事,也有說廖力廷確實有提醒廖俊松被監聽之事,但辯方卻選擇忽略、無視卷內除多名證人證述外,已足認鄭文燦確實曾將監聽一事告訴廖力廷,並經廖力廷轉告廖俊松等情,但辯方仍執意聲請勘驗,檢方為避免不必要爭執,為了促進程序進行,也願意配合勘驗,只是再次強調檢方並不是辯方所稱的僅是主觀臆測,而是都有具體證據作為依據。

桃園地院合議庭上月指出,程序瑕疵未嚴重侵害防禦權,且攸關重大公共利益,院方認為合法監聽取得之有關被告涉及收受賄賂之內容得適用通保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取得證據能力,裁定監聽譯文均有證據能力。

合議庭強調,針對監察對象所涉行賄罪嫌,於合法監聽期間取得行賄對象公務員之監聽內容,非基於惡意之非法監聽,不能絕對排除證據能力,合議庭審酌,違背法定程序的客觀情節、主觀意圖以及對公共利益維護,最終裁定本案監聽內容具備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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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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