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西屯經貿九路跟凱旋路口因為號誌異常發生車禍,法院判中市府國賠45萬餘元。(圖/翻攝Google Maps)
記者許權毅/台中報導
台中一處路口號誌故障,紅燈變成閃黃燈,民眾通報8分鐘後,該路口就因號誌不清出現車禍。駕車的柯男車輛維修了97萬,由保險公司代向台中市政府交通局求償。法院認為確實是交通局管理疏失,但柯男雖有路權也應注意,按比例計算後,判賠45萬餘元。
柯男主張,日前一早8時9分駕車行經西屯區凱旋路與經貿九路口時,遇到號誌為閃黃燈,結果橫向車道是綠燈,導致自己與一名梁男都認為自己擁有路權,雙方在路口發生車禍。而該路口號誌是故障,才導致一邊顯示閃黃燈,一邊顯示綠燈,造成用路衝突。
因本起事故,導致車損修理費用共計97萬9668元(含零件:75萬3444元、工資17萬692元、塗裝5萬5532元),由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扣除折舊費用以及柯男應負擔10%過失責任,向台中市交通局求償57萬8853元。
通報後2小時修好 市府認為無延遲
台中市交通局則說,對於該號誌管理無缺失,該號誌是由簽約廠商信威交通工程負責維修與汰換。該路口號誌在事發當天8時1分被通報故障,同日10時10分完成修復,依規範無延遲或不作為。
交通局認為,該號誌原本應該為紅燈,異常轉為閃黃燈,但是柯男經過閃燈路口,也未減速做隨時停車準備,事故是柯男行車未注意號誌導致,與管理上無因果關係,對車輛折舊後金額雖不爭執,但認為柯男應負擔30%過失責任,請求駁回國賠。
法院揪維修日誌 到場已正常運作沒維修
法院認為,雙方最終不爭執車輛維修且折舊後金額,為64萬3170元。台中市府交通局雖主張已經即時修繕完畢,並無管理缺失,但是就簽約廠商信威公司之工作日誌記載,僅寫「到場正常運作」,未再提出通報後2小時到場維修之事實,難認定有防止損害發生的具體措施。
肇事車慢速仍車禍 交通局為釀禍主因
中院參酌行車事故鑑定書,認為柯男經過閃黃燈路口「有路權,但應減速」,且無法預見另一向道路號誌,且柯男通過路口時,時速僅26.63公里,並非過快,認定交通局管理欠缺與本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
法院說,柯男雖有路權,但是仍應注意車前狀況、緊急煞車,仍有30%過失。以64萬3170元之70%計算,判交通局應賠償45萬2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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